2024年全南县龙源坝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以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以及《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纪委、省监察厅bet36体育在线-【官网直营网站】 @:在防汛抗洪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镇范围内突发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洪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抓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的规划,坚持因地制宜,镇村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1.4.5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1.4.6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要。
1.4.7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成立镇防汛指挥部
指 挥 长:钟赣华
副指挥长:袁锦柱
成 员:尹锋、钟杰、谭汝财、曾华贵、袁广林、陈宇、马强,镇直有关单位、各村
2.2指挥部工作职责
2.2.1负责对全镇防汛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和部署;
2.2.2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工作;
2.2.3负责指导抢险救灾,安置疏散灾民,设置避难场所,做好疏散点食宿物品的供应工作;
2.2.4负责发布灾情信息,组织查灾、核灾,向上级报告灾情,接收、调拨救灾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2.2.5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镇水务站,由镇水务站负责人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工作职责如下:
一是收集灾情信息,及时向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做好下情上报;
二是及时将上级要求向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做到上情下达;
三是收集整理各种资料,为抢险救灾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四是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各村、镇直有关单位的防汛工作;
五是贯彻落实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工作。
2.3应急保障体系队伍配备
2.3.1抢险救灾组
组 长:谭汝财
副组长:曾华贵
成 员:全体镇干部及各村村干部、村小组长、护林员等。
职 责:应急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村级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和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抢险救灾队伍随时待命,发生险情时随叫随到。
2.3.2安全保卫组
组 长:钟 杰
副组长:林晓全
成 员:龙源坝派出所全体民辅警、城管队全体成员
职 责: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等工作,确定人员身份并通知家属,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刑事案件。
2.3.3医疗救护组
组 长:赖剑芳
成 员:龙源坝卫生院全体医务人员
职 责:负责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
2.3.4后勤保障组
组 长:尹 锋
副组长:钟幸书
成 员:党政办及民政岗工作人员
职 责:负责现场抢险物资供应及其它后勤保障工作。
2.4相关单位防汛救灾主要工作职责
2.4.1村委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是在汛期来临之前,按照镇防汛指挥部的要求,对防汛工作进行全面细致的安排,确定防汛第一责任人和防汛分片包干人员。
二是各村防汛第一责任人要对本辖区的防汛工作负总责。
三是防汛分片包干人员要坚决服从第一责任人的命令,并按工要求对包干地区进行认真的汛前、汛期、汛后三个环节的检查,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包片第一责任人,并向镇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上报书面材料,并及时处理,不留后患。
四是对辖区内的河道、沟渠、易发生滑坡和泥石流等重点地段进行详细排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
五是对阻碍防汛工作的违章建筑物,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坚决予以拆除。
2.4.2其它有关单位、岗位主要工作职责
一是派出所、综治岗:负责维护灾区治安秩序,打击趁灾打劫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重点目标安全,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以及救灾物资牵引等工作。
二是民政岗:负责救灾款物的筹集和储备,制定救灾款物分配方案,组织救灾捐赠工作,做好救灾及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管理工作;开展救灾政策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防灾和减灾意识。
三是电力、电信和邮政部门:负责组织指挥灾区电力、通讯等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通信及邮路的畅通。
四是农技岗:负责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指导灾民搞好抢种和补种等灾后生产,做好灾区种苗供应和动植物病的防治工作。
五是水利岗:负责对灾区雨情、水情、汛情的预报和监测,做好水位监测,分析预测未来水流量以及可能出现的险情;组织灾区重要水利、供水等设施的抢险修复工作,提出恢复重建方案。
六是卫生院:负责灾区防病治病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卫生监督工作,报告、发布疫情信息,负责疾病防治药品、器械的管理、使用和救灾药品的质量监督。
七是财经岗:做好救灾经费下拨工作,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⑴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⑵气象、水文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报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⑶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前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镇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分析江河洪水演变趋势,预测江河洪峰水位、流量及其推进速度,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上报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应立即向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骨干河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第一时间内报镇防汛抗旱指挥部。
b、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a、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市、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镇水利部门和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b、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镇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水库管理部门应立即向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害信息
(1) 洪涝灾害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工矿企业、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民政、水利、交通、电力、农业、地矿等部门应及时向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镇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确依据。
(3)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洪涝灾情。
(4)各村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上报洪涝灾情上报到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各村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村委会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防汛抗旱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工程准备、预案准备、物料准备、通信准备、防汛抗旱检查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做好预防预警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保护的圩镇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的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⑷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江河和城区预案、台风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蓄滞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等。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⑸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⑹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⑺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⑻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严禁河道非法采砂和随意侵占行洪河道的行为,对在江河、水库、滩涂、人工水道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进行拆除。
3.2.2 江河洪水预警
⑴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镇防汛指挥部及有关单位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涉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文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⑵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⑶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的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 山洪灾害预警
⑴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地矿、水文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预警。
⑵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由地矿、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台风灾害预警
⑴根据国家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镇气象部门应尽早给防汛部门发布信息。
⑵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⑶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主要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⑷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强措施。
3.2.6 干旱灾害预警
⑴镇、村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⑵镇、村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⑶镇、村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7供水危急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村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采用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为防汛抗旱预警预防的支持系统,提供雨水情信息和洪水、干旱风险图以及防御洪水方案、抗旱预案等,形成统一构架的预警预防应用和运行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⑴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区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方案
⑴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⑶各类防御江河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有关地区应坚决贯彻执行。
3.3.3 抗旱预案
⑴镇、村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⑵抗旱预案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地区应贯彻执行。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Ⅰ、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省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经省防总指挥审定,报省长批准,以省防总的名义发布;Ⅲ、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省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经省防总副总指挥审定,报省防总总指挥批准,以省防总的名义发布。
4.1.2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镇防指负责关系较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它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各成员单位应按照防指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Ⅰ级应急响应
⑴在省防总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市防指启动Ⅰ级响应。
⑵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市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
⑶市防指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请市委、市政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指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调度重大水利、防洪工程,与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并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请求指导与支持;市防指加强值班和宣传,每天在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⑷受灾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旱灾情、工情等信息。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Ⅱ级响应
(1)某流域发生大洪水;
(2)多个流域发生较大洪水;
(3)小(一)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4)小(二)型水库发生垮坝;
(5)超强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
(6)按照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4.3.2 重大(Ⅱ级)响应行动
(1)在省防总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市防指启动Ⅱ级响应。
(2)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市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
(3)市防指视情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请市委、市政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指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大水利、防洪工程,与有关镇(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省防总报告,请求指导与支持;市防指加强值班和宣传,视情在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受灾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旱灾情、工情等信息。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较大Ⅲ级响应
(1)某流域发生较大洪水;
(2)多个流域发生一般洪水;
(3)重点小(一)型水库或3千亩以上圩堤发生严重险情;
(4)小(二)型水库发生垮坝;
(5)1个中等以上镇(市、区)发生严重干旱;
(6)强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
(7)按照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在镇委、镇政府和镇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镇防指启动Ⅲ级响应。
(2)镇防指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
(3)镇防指根据情况启动相关预案,派出工作组到一线帮助、指导防汛抗旱工作;镇防指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大水利、防洪工程,与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有关情况;镇防指加强值班和宣传,视情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镇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视情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汛期,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水旱灾情、工情、险情等信息。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某流域发生一般洪水;
(2)多个小(二)型水库超过汛限水位1米以上时;
(3)重点小型水库或千亩以上圩堤发生较严重险情;
(4)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或台风登陆并将影响;
(5)按照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镇防指启动一般Ⅳ级响应。
(2)镇防指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并将情况上报镇防指领导和市防指。
(3)镇指挥部根据情况启动相关预案,视情派出工作组到一线帮助、指导防汛抗旱工作;镇防汛指挥部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大水利、防洪工程,并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有关情况;镇防指加强值班和宣传,视情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镇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镇防汛抗旱指挥部上报有关情况。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
(2)当江河洪水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闸门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增加河道泄洪能力、临时抢护加高堤防等。
(3)在实施蓄滞洪调度运用时,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决定做好蓄滞洪区启用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蓄滞洪区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和无闸分洪口门爆破准备。当江河水情达到洪水调度方案规定的条件下,按照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下达命令实施分洪。
(4)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别措施,保护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 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启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6.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矿管、气象、民政、建设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的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求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矿管、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6.4 台风灾害
(1)台风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2)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a、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和强度的预报,并立即同级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文部门做好洪水预报的各项准备。
b、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根据台风警报上岗到位,并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
C、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台风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按批准临时超蓄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汛限水位。
(3)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a、气象部门应作出台风可能经过我镇的地区、时间和台风暴雨的量级以及雨区的预报,水文部门据此提早作出江河洪水的预报。
b、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根据当地防御洪水(台风)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镇人民政府发布防台风动员令,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组织、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C、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加强工程巡查,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江河洪水调度运行。蓄滞洪区应做好分洪的各项准备。
d、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地区,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山洪、滑坡易发地区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
e、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地区,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应及时转移;成熟的农作物应组织抢收抢护;高空作业设施应做好防护和加固工作;电力、通信企业落实抢修人员,一旦设施受损,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城建部门做好镇树木的保护工作;医疗卫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医疗集结待命。
f、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一有任务即迅速赶往现场,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g、各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台风行动情况。
4.6.5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重点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镇防指。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4.6.6 干旱灾害
当发生干旱时,镇、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特大干旱、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抗旱工作。
(1)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强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抗旱会商和科学调度,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投入抗旱,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落实职责,协调联动,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2)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3)强化旱情的监测、分析、预测、预报和信息发布,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趋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发电水库按照“抗旱用水第一,发电第二”的原则,按下游抗旱用水需求调度运行。
(4)开源。采取临时措施尽可能从江河引水,各类蓄水工程尽量蓄水。同时,抓住有利条件实施人工增雨,尽力为抗旱增加水源。
(5)节流。大力推行节约用水,科学用水,大力推广抗旱节水新技术、新产品,杜绝浪费,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6)根据需要适时采取应急限水、调水等非常措施,对居民生活用水极度紧缺的地区应急送水。
(7)加强灌区用水管理,维护正常的用水秩序,防止发生水事纠纷。
(8)加强旱情、灾情的上传下达,加强抗旱宣传报道。
4.6.7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统一调度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7 江河湖库紧急处置措施
4.7.1 抗洪紧急处置措施
抗洪紧急处置的主要原则是蓄泄兼筹,以泄为主。在各控制站河段安全泄量允许下充分发挥河道泄洪作用;当遇超过河道现状泄洪能力的洪水时,全力抢险,保护重点堤防和城区的安全;遇特殊情况,采取非常措施控制洪水漫延。
4.7.2 圩镇江河抗洪紧急处置措施
(1)当圩镇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各堤、防洪闸、排涝站、桥梁等工程防护责任单位必须由单位负责人带队,安排人员24小时现场值班,加强工程检查观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镇防指报告。
(2)当河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且预报洪峰水位将超过警戒水位时,必须立即组织镇城沿江两岸的人员和物资撤离。
(3)当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必须关闭城区排水干道沿江出水口,同时启动镇城排涝站排除内涝积水。
4.7.3 水库工程抗洪紧急处置措施
各类水库严格按照批准的度汛方案调度运行,坚决杜绝超蓄。若遇超标准洪水或重大险情,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仍继续上涨可能危及大坝安全时,在全力抢险的同时,考虑启用非常溢洪道加大泄洪,甚至考虑炸副坝等非常措施泄洪。采取上述非常措施时,提前通知下游各村及相关单位,做好抗洪抢险准备和群众安全转移工作。
4.8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
4.8.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于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8.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报告。
4.8.4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8.5 当险情、灾情严重或发生人员伤亡时,应立即报告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8.6 当水旱灾害涉及或者可能影响毗邻镇的,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毗邻镇通报。并及时向上一级报告相关情况。
4.9 指挥和调度
4.9.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9.2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9.3 发生重大水情灾害后,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10 抢险救灾
4.10.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有关部门联系。
4.10.2 根据险情灾情,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和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10.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迅速调集本地区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重要堤防的险情整治、决口抢堵和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按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队等实施。
4.10.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4.11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1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1.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保护措施以保证人身安全。参与一线抗洪抢险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1.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1.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水源。
4.11.5 对转移的群众,由镇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1.6 出现水旱灾害后,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现场紧急救护所。
4.12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镇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2.2 必要时可通过镇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3 信息发布
4.13.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3.2 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布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3.3 新闻报道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报道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的原则。
4.13.4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应对新闻报道统筹安排,必要时统一组织新闻单位记者赴防汛抗旱一线采访。
4.13.5 新闻报道的重点是镇委和镇政府的高度重视以及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对灾区人民的关怀;镇防指发布的汛情、旱情、灾情信息;各级党委、政府的部署,干部群众投入抗洪救灾工作的情况;各部门顾全所、协调配合的情况;灾区人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具体行动和可贵精神。
4.14 应急结束
4.14.1 当洪旱灾害、极度得到有效控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4.2 依照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并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4.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工程等基础设施,尽量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影响。
5.通信与信息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单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特急水旱灾害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防汛计算机网络提供单位必须依法保证防汛信息网络的畅通。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1.3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1.5 水文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对自建的防汛信息报汛网必须保证防汛信息及时采集和传输。堤防及水库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6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过部门内部网络及机要电话等多种手段保证与党、政、军及各成员单位信息畅通。
5.1.7 建立和公布防汛责任人的通讯方式。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者容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当地防汛行政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b、防汛队伍可分为:群体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包括地方组建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c、调动防汛抢险队伍程序: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程管理单位所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调动;若需上级或同级的其他区域防汛抢险队伍支援,则应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由其负责调度,统一调动。
(2) 抗旱队伍
a、在抗旱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在旱区组织起群众性的抗旱队,乡自为战、村自各战、组自为战,抗御旱灾减少损失。
b、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建抗旱服务队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抗旱期间发挥骨干作用。为旱区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租赁、销售抗旱机具和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c、有抗旱任务的工程管理单位是抗旱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用水计划和调度,加强对输水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5.2.3 供电保障
镇供电所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协调安排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以及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镇交通所等单位,防汛抗旱期间特别是抗洪紧张阶段,应准备足够的车辆,随时待命启动,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和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
5.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镇公安派出所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盗窃防洪抗旱物资设备等违法行为,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戒严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防汛物资筹集和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国家、省级、市级、镇级专储和单位、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
a、镇级储备。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相应设立防汛仓库,根据本地抗洪抗旱的需要和具体情况,按计划储备相关物资。
b、群众自筹。普遍实行群众自筹防汛物资的制度,按具体任务要求,分配各家各户储备一定数量草袋、编织袋,抗洪急需时集中调配,统一使用。
c、村级储备一定数量的油料等抗旱物资。易旱地区应积极做好应急的抗旱物资储备和水源储备。尤其严重缺水村,要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
a、物资调拨原则。实行“先近后远,先下后上,先主后次,急用优先”的原则。镇级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遭遇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重要城镇、重点工程的抗洪抢险应急需要;镇、村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镇村内抗洪抢险急需。
b、物资调拨程序。首先调用防汛抢险地点附近的村和工程管理单位的防汛物资,如实在不能保证需要,则申请上级进行物资支援。当遭受特大洪涝灾害,镇级储备的防汛物资出现严重短缺时,则由镇防指向县防指请求物资支援。
c、当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防汛抗旱急需时,及时启动有关生产流程和生产设备,紧急生产、调拨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开征集。
5.2.8 资金保障
(1)镇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2)防汛抗旱资金,由以下部分组成:中央补助的特大防汛补助费、特大抗旱补助费和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应急度汛资金;镇财政安排的镇级防汛经费、镇级抗旱经费和镇级水利建设基金应急度汛资金;镇村和群众自筹的防汛抗旱经费。
(3)防汛抗旱资金主要用于防洪抗旱规划的编制及防洪抗旱工程和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遭受水旱灾害地区的抗洪抗旱和水毁工程修复,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运输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允许列支的其它方面。各项防汛抗旱资金,应严格执行有关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的使用开支范围,确保专款专用。
(4)镇人民政府还应安排救灾资金,当灾民基本生活经费发生困难时给予专项补助。
(5)财政、审计部门加强防汛抗旱和救灾资金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5.2.9 社会动员保障
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责任,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汛抗旱工作的责任。
⑵汛期和旱季,镇、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⑶镇、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织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重建工作。
⑷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关键时期,各级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应靠前指挥,组织指挥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 技术保障
5.3.1 建设镇防汛抗旱指挥、防汛通信预警系统
(1)建立完善以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为中心的镇、村防汛通信与计算机网络系统。
⑵加强现有水文自动测报系统管理维护,确保水情信息在20分钟内传递至镇防指。
⑶建立水文综合数据库、防洪工程数据库和江河的地理、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各类防汛信息的快速查询,为防汛决策提供支撑。
⑷建立完善黄田江实时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⑸建立和完善主要江河、各中型水库防洪联合调度系统,实现适时制定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决策提供支持。
⑹建立各中型水库防洪联合调度系统,保证抢险现场和其它特定场合的防汛会商和指挥调度;重点工程、重要河段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实现镇防指对其实时视频监控。
⑺建设全镇墒情监测和抗旱信息管理系统,为宏观分析全镇抗旱形势和作出正确的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⑻建立防汛抗旱物资及抢险、抗旱队伍信息管理系统。
⑼利用现代通信和计算机技术建立现代化防汛抗旱指挥体系。
⑽建立洪旱灾预测及灾后评估系统。建立灾后总结反思机制,提高防灾抗灾能力。
5.3.2 开展防洪抗旱新技术研究
(1)洪水预报模型的建立及参数。
(2)主要江河水库联合调度模型的建立。
(3)抢险新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4)水工程除险加固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5)抗旱新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6)节水灌溉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5.3.3 完善干旱、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和信息综合加工为主体的预警系统,提高干旱、暴雨灾害预警能力。
5.4 宣传、培训和演练
5.4.1 公众信息交流
⑴防汛抗旱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⑵当发生大范围的流域性降水,黄田江超警戒水位以及暴雨引发的山洪造成严重影响或出现中度干旱时,镇防指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⑶防汛抗旱的重要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定的发言人,通过防汛信息网和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5.4.2 培训
⑴镇防指负责各村防汛负责人、中型、小型工程防汛抢险技术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
⑵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举办一次培训。同时,培训要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真正收到实效。
5.4.3 演习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特别是抗洪抢险和疏散撤离灾区群众的演练,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演习结束后进行总结。
⑵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的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要加强水上抢险救援演练。
⑶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抢险救灾演练,由镇防指负责组织,一般2至3年举行一次。
6.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镇人民政府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出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6.1.2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
6.1.4 镇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物进行清除,保护灾区正常生活环境。
6.2 防汛抗旱物料补充
水旱灾害过后,应及时查清、汇总防汛抗旱抢险物料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前防洪、抗旱和城乡供水的水毁工程,应抓紧摸清情况,制定计划、实施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其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也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水毁的交通、电力、通信、气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及时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洪涝灾害发生后,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在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实施灾害重建工作。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若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抗旱物料补充
防汛抗旱物料补充由专人负责,登记造册,不足及时补充。
6.6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6.6.1 调查和总结
水旱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镇防指按照有关程序组织事件调查,并对应急工作全过程进行总结,提出调查报告和总结报告,报镇应急委员会。
6.6.2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防汛抗旱过后都应从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差距。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指出努力方向,进一步把工作做好。
7.附 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 雨量:雨量的等级分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六级,通常按其24小时降雨强度划分如下:
等 级 |
小雨 |
中雨 |
大雨 |
暴雨 |
大暴雨 |
特大暴雨 |
强度(mm) |
R<10 |
10≤R<25 |
25≤R<50 |
50≤R<100 |
100≤R<250 |
R≥250 |
7.1.2 水位:指江河、水库的水面比固定基面高多少的数值,通常反映河水上涨或下降的标志。防汛抗旱通常用的特征水位有警戒水位,保证水位和汛限水位。
(1)警戒水位: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
⑵保证水位:指保证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
⑶汛限水位:指水库在汛期允许兴利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库在汛期防洪运用时的起调水位,每年汛前由相应权限的防汛机构审批核定。
7.1.3 洪水:指暴雨或迅速的融冰化雪和水库溃坝等引起江河水量迅速增加及水位急剧上涨的自然现象。
⑴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⑵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⑶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⑷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4 干旱:通常是指某持续时段内,自然降水较常年同期平均值显著偏少的一种气候异常现象。
⑴轻度干旱:受旱区域受旱作物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为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在20%以下。
⑵中度干旱:受旱区域受旱作物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0%—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达20%—40%。
⑶严重干旱:受旱区域受旱作物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为50%—8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达40%—60%。
⑷特大干旱:受旱区域受旱作物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高于60%以上。
7.1.5 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的水情将要超过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镇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应适时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镇防指办公室负责管理,每五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镇防办召集有关部门的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镇政府批准。
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和镇防办备案。
各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预案制定相关江河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镇防指备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汛期、旱情过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比、表彰等工作。对防汛抗旱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镇防指汇总,通过有关部门报请上级批准;对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察厅bet36体育在线-【官网直营网站】 @:在防汛抗洪工作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镇政府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