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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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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激励在我市质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绩效的组织,树立质量先进典型,引导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进一步提升赣州总体质量水平、全社会质量意识,加快推进赣州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赣州市委办公厅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赣州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赣州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由市政府审定批准、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授予赣州市质量管理成效显著,追求卓越绩效,不断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且在国家、省、市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赣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等最新版本。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是对申报组织前3年质量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好中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评审。

第二章奖项设定和经费安排

第六条市长质量奖设质量奖和提名奖,每两年评审1次。每届市长质量奖和提名奖的获奖组织均不超过5个。其中,制造业组织不超过3个,服务业(含医疗、教育)、工程等行业的组织不超过2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七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奖杯)、证书,对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奖励50万元。

第九条市长质量奖的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奖励文件,由相关惠企政策平台拨付至获奖组织。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为加强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组织、推动、指导、协调评审活动,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规则等工作规范,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名单,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评审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承担组织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各奖项的具体评审规则、工作程序,设计质量奖获奖标识,制作奖杯奖牌等;

(二)组织建立评审员专家库,推荐评审员专家库成员参加县(市、区)政府质量奖评审;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省内外质量奖评审规则和工作程序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并组织评审;

(五)调查、核实申报组织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六)监督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七)汇总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八)对获奖组织的经营绩效进行跟踪管理,对获奖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指导各县(市、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赣州蓉江新区开展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

(十)承担市政府和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分别负责本辖区、本行业和本系统内市长质量奖申报组织的培育和指导工作,并积极宣传推广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发挥标杆引领示范作用,推动我市总体质量水平不断提升。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并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三)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2年以上。

(四)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主要经济、技术、安全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同行业领先地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三级或以上标准,且近2年持续盈利;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同行业前列。

(五)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持续改进效果强,并具有推广价值。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在质量、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及食品安全等方面,无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属于组织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无国家或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较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虚报、瞒报统计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无重大纳税失信记录或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重点支持数字经济相关产业组织申报。

第十五条根据我市产业布局,紧扣我市主导产业,鼓励和支持质量水平高、品牌影响力大、核心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优势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并在评审中予以重点支持和倾斜。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发布公告。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政府网站或有关媒体上发布评审通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可在自愿的基础上,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十七条资格审查。符合申报规定的组织,应根据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

第十八条材料评审。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第十九条现场评审。评审组对通过材料评审程序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综合评价。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评审组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意见,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市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审议公示。市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并研究确定拟奖名单,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时间为10天),并对公示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对有异议的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市领导小组审查,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二条批准发布。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由赣州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获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获奖组织可在其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但需注明获奖年度;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赣州市市长质量奖称号或标识。

第二十四条获奖组织应参考评审专家组建议实施改进,持续提升经营管理成熟度水平,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管理新方案、新经验,带动全市质量整体水平提升。有效期内,获奖组织至少要接受一次复核评估,并每年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质量绩效报告。

第二十五条获奖组织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经验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作用。获奖当年,应将本组织追求卓越、提升管理的做法进行总结,并进行宣传推广。有效期内,至少配合举办一次经验交流等活动,配合开展相关质量公益专题宣传活动。

第二十六条获奖组织应将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宣传、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技术研发设施的投入,以及组织申报江西省井冈质量奖、中国质量奖的培训、辅导、评审等,不得挪作他用,并配合有关部门对奖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并予以通报,作为获奖组织今后参评市长质量奖、井冈质量奖、中国质量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间隔两届后,可再次申报,如获奖只授予证书和荣誉称号,不再给予奖金奖励,且不占当年授奖名额。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可继续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申报组织和推荐组织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荣誉的组织,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查证属实后要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10年内不接受该组织再次参加市长质量奖、井冈质量奖、中国质量奖的申报和评审。

第二十九条市长质量奖实行动态管理,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有效期内获奖组织开展定期回访和复核评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质量管理,以及基于卓越绩效模式实施持续改进等情况,督促其珍惜和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质量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有效期内获奖组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组织5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江西省井冈质量奖、中国质量奖的评审,并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获奖标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因经营管理不善,连续2年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发生重大纳税失信行为或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市长质量奖宗旨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承担、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二条市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除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市长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标识、奖牌和证书。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5月5日发布的《赣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赣市府发〔2017〕12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