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机构登记
1.设立民办非企业、民办企业性质养老机构,由举办者依法向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2.设立公建公营(公办)的养老机构,按照规定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采取公建民营形式设立的养老机构,按照机构经营性质依法向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3.港澳台、外国投资者举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机构经营性质依法向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二、养老机构备案
1.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开展养老服务10日内,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交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申请书(附件1)、注册或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且按照《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附件2)列明的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提交《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承诺书》(附件3)。
养老机构提交的材料信息齐全的,民政部门出具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附件4)。
养老机构提交的材料信息不全的,民政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全材料后再申请备案。
养老机构备案材料虽然齐全,但可能存在不符合规划、建筑、消防、环境、食品安全等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民政部门应当告知其继续运营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并在养老机构备案回执的特别说明事项中予以注明。
2.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自动作废,不再换发许可证,养老机构需到该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养老机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并交回许可证,许可证自交回之日起自动作废。
3.具备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的,可以不另行设立新的法人,按规定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后进行备案。
4.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于办理完成登记变更手续或情况发生变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填写养老服务机构变更备案申请书(附件5)。
对材料齐全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养老服务机构变更备案回执(附件6)。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指导养老机构补全材料后办理变更备案。
养老机构跨原备案机关辖区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民政部门报告,并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5.养老机构终止服务的,应当书面报告备案的民政部门,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申请撤销备案(附件7),并提交清算报告和注销登记证明材料。
对因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行政处理决定撤销备案。
全南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股 咨询电话:0797-2609009
附件:全南县养老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