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名称:中龙茂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江西贵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GWh锂离子电池配套产品项目(地块一)中存在现场安全员数量配备不足及电焊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
2.处罚决定书文号:全城管行罚决字〔2024〕11号
3.相对单位:中龙茂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案由:中龙茂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江西贵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GWh锂离子电池配套产品项目(地块一)中存在现场安全员数量配备不足及电焊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
5.违法行为:2024年8月22日我局接收县住建局《建筑管理违法线索移送函》,反映中龙茂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江西贵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GWh锂离子电池配套产品项目(地块一)中存在现场安全员数量配备不足及电焊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情况。
6.处罚依据:中龙茂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江西贵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GWh锂离子电池配套产品项目(地块一)中存在现场安全员数量配备不足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中 2.1条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中对罚则的裁量基准“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
7.处罚决定部门:全南县城市管理局
8.处罚决定时间:2024年10月25日
9.处罚内容:对中龙茂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全南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