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名称: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全南旅游综合服务中心蓝湾半岛项目(一期)中涉嫌存在未履行保修义务的行为。
2.处罚决定书文号:全城管行罚决字〔2024〕09号
3.相对单位: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4.案由: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全南旅游综合服务中心蓝湾半岛项目(一期)中涉嫌存在未履行保修义务的行为。
5.违法行为:2024年7月22日,我局接收县住建局的《建筑管理违法线索移送函》反映全南旅游综合服务中心蓝湾半岛项目(一期)存在施工单位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不积极履行保修义务,经多次督促,仍然拖延维修,造成大量信访和投诉。经我局调查核实,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全南旅游综合服务中心蓝湾半岛项目(一期)中存在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为。
6.处罚依据: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全南旅游综合服务中心蓝湾半岛项目(一期)中存在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进行处罚。因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拖延履行保修义务超过30天,依据《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中对罚则的裁量基准“施工单位拖延履行保修义务30日以上,或者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
7.处罚决定部门:全南县城市管理局
8.处罚决定时间:2025年1月22日
9.处罚内容:对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的行政处罚。
全南县城市管理局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