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名称:叶莉芳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2.处罚决定书文号:全城管行罚决字〔2024〕15号
3.相对单位:叶莉芳
4.案由:叶莉芳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5.违法行为:2024年12月3日我局接收到县住建局《燃气安全管理违法线索移送函》反映龙下乡居民叶莉芳违规在自家早餐店存放了15个液化气瓶(3个实瓶、12个空瓶),只配备了1具干粉灭火器,未有效采取安全措施,另在自家皮卡车上存放了29个空液化气瓶。经我局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叶莉芳存在非法储存燃气的违法行为。
6.处罚依据:叶莉芳违规在自家早餐店储存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进行处罚。
7.处罚决定部门:全南县城市管理局
8.处罚决定时间:2025年1月8日
9.处罚内容:对叶莉芳作出罚款贰佰陆拾元整(?260.00)的行政处罚。
全南县城市管理局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