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名称:全南县镇仔工业园标准厂房及基础设施二期地块一建设项目电焊作业人员未持特种作业证上岗
2.处罚决定书文号:全城管行罚决字〔2024〕07号
3.相对单位:九江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案由:全南县镇仔工业园标准厂房及基础设施二期地块一建设项目电焊作业人员未持特种作业证上岗。
5.违法行为:2024年3月7日县住建局工作人员日常巡查时发现全南县镇仔工业园标准厂房及基础设施二期地块一建设项目电焊作业人员未持特种作业证上岗,2024年5月10日县住建局工作人员在开展安全巡查过程中再次发现全南县镇仔工业园标准厂房及基础设施二期地块一建设项目电焊人员无证上岗作业。
6.处罚依据: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中2.1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十二部分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裁量基准“2、逾期未改正的,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处罚。
7.处罚决定部门:全南县城市管理局
8.处罚决定时间:2024年8月6日
9.处罚内容:对九江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陆万元整(?60000.00)的行政处罚,拟对全南县镇仔工业园标准厂房及基础设施二期地块一建设项目负责人吴国超作出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全南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