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名称:陈贱香在全南县商贸城2栋楼顶存在焚烧秸秆
2.处罚决定书文号:全城管行罚决字〔2024〕06号
3.相对人:陈贱香
4.案由:陈贱香在全南县商贸城2栋楼顶存在焚烧秸秆的行为。
5.违法行为:2024年5月9日下午3点左右陈某某在商贸城2栋自家楼顶打扫卫生清理的普通垃圾积堆在一角,随后自己将点火进行焚烧,自己也装一桶水在旁。
6.处罚依据:违反了《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城区焚烧垃圾以及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依据《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处罚。
7.处罚决定部门:全南县城市管理局
8.处罚决定时间:2024年7月11日
9.处罚内容:对陈贱香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的行政处罚。
全南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