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名称:全南县南迳液化气站涉嫌存在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
2.处罚决定书文号:全城管行罚决字〔2024〕03号
3.相对单位:全南县南迳液化气站
4.案由:全南县南迳液化气站涉嫌存在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
5.违法行为:全南县南迳液化气站为存在油气混用的农家柴火房供气,企业入户安检流于形式、走过场,经我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大队勘查核实,全南县南迳液化气站确为存在油气混用的农家柴火房供气,企业入户安检流于形式、走过场。
6.处罚依据: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款“ 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进行处罚。
7.处罚决定部门:全南县城市管理局
8.处罚决定时间:2024年7月22日
9.处罚内容:对全南县南迳液化气站作出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全南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