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名称:全南县2023年公共服务性保障租赁住房建设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
2.处罚决定书文号:全城管行罚决字〔2024〕02号
3.相对单位:四川创江水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4.案由:全南县2023年公共服务性保障租赁住房建设工程施工期间(2024年4月至6月)四川创江水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5.违法行为:全南县2023年公共服务性保障租赁住房建设工程2024年1月31日至2024年4月1日期间无项目经理到岗履职。全南县2023年公共服务性保障租赁住房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项目专职安全员龚星力,自项目开工建设2014年1月18日至2024年4月1日,未按规定到岗履职,未按规定要求实施有效考勤。
6.处罚依据: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十二部分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裁量基准“2、逾期未改正的,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处罚。
7.处罚决定部门:全南县城市管理局
8.处罚决定时间:2024年7月16日
9.处罚内容:对四川创江水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伍万元(?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全南县2023年公共服务性保障租赁住房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唐华平作出罚款壹万元(?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全南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