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名称:钟某良、钟某华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
2.处罚决定书文号:(全)应急罚〔2024〕YB-1号
3.相对人:钟某良、钟某华
4.案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类等违法
5.违法行为:2023年1月初,钟子良、钟荣华商量从广东批发烟花爆竹到全南销售牟利。2023年1月12日、1月17日、12月7日,钟子良、钟荣华在未取得运输、经营烟花爆竹许可证情况下,分三次驾驶汽车到广东省翁源县小寨邓素珍经营的烟花爆竹店批发烟花爆竹共计57907元,运回到全南县金龙镇岗背村进行售卖,非法获利4000余元,其中第三次购入的爆竹38000元在卸货时被查获。
6.处罚依据: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7.处罚决定部门:全南县应急管理局
8.处罚决定时间:2024年9月18日
9.处罚内容:全南县应急管理局对钟某良、钟某华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进行行政处罚。
10.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五万贰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