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全环行罚〔2025〕1号
全南县爱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9MA36X63A5H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滨江大道(工业园二区)
法定代表人:廖鹏飞
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2024年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监督帮扶工作方案》文件要求,2024年11月22日,上饶交叉检查组对全南县爱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将问题反馈至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当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查阅你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和调取你公司检验视频资料,你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16时27分对车辆(赣BJ0T82)及5月15日16时23分对车辆(赣BU5V18)进行尾气检测时,引车员将转速检测仪吸附于检测线旁冷却风扇罩表面,待检测快完成时,又将转速检测仪放置在检测车辆引擎盖上。
以上事实属于未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技术规范对机动车的发动机转速进行检测,使用电风扇转速代替发动机转速,人为干扰检测数据并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2025年1月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全环罚告字〔2025〕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在2025年1月8日提出了书面申请,称你公司在检查后,已进行了整改,并开展了培训,申请从轻处罚。2025年1月21日,我局召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该案件,经会议讨论,鉴于你公司已经进行了整改、公开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对你公司的申请予以部分采纳,决定对你公司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厅bet36体育在线-【官网直营网站】 @: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细化规定: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数量(a)/件,a<10,处罚幅度(A)为10≤A<20,以及该《规定》“第一部分 通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实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违法行为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可以向实施处罚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公开道歉承诺申请,生态环境部门受理违法行为人的公开道歉承诺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违法行为人可以要求其在全省主流媒体或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违法行为人在指定媒体或平台公开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后,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按原定罚款的 50%从轻处罚,但减少的罚款金额不得超过 30 万元;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贰拾元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