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全环行罚〔2024〕15号
全南县金丰生态种养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96909937232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中寨乡罗坊村
法定代表人:陈若昭
2024年9月5日,全南县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专班人员发现问题并将问题移交至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你公司经营生猪养殖,检查时正在养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有经处理的灌溉废水从玉米田地里渗出流向旁边的山水沟,最终流入罗坊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4年9月5日对你公司总经理陈若昭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2024年9月14日对你公司总经理陈若昭制作的《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检(监)测结果告知书》(赣全环检告〔2024〕2号)、江西省安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S0224075091007)、赣州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心全南技术服务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QNW-2024-0905-03)。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2024年11月1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全环罚告字〔2024〕1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在2024年11月13日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2024年12月19日,我局召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该案件,经会议讨论,鉴于你公司已经进行了公开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并已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决定对你公司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规定。并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厅bet36体育在线-【官网直营网站】 @: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细化“未启动应急方案,也未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后果的处罚幅度(A)/万:6≤A<10”,以及“第一部分 通用规则”第五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可以作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认定依据。”和第六条第一款:“实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违法行为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可以向实施处罚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公开道歉承诺申请,生态环境部门受理违法行为人的公开道歉承诺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违法行为人可以要求其在全省主流媒体或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违法行为人在指定媒体或平台公开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后,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按原定罚款的 50%从轻处罚,但减少的罚款金额不得超过 30 万元;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8000.00(大写壹万捌仟元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