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全环不罚〔2024〕1号
当事人名称:赣州市盈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旺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9MA38A2KW9G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老车站广宸新天地
我局于2024年 6 月 14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于2024年6月13日晚你公司员工在卸导热油时因操作不当,导致部分导热油外溢出来至山水沟。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4年6月14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旺根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6日召开行政处罚案审会,你公司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提供了相关材料:1、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未生产;2、导热油的外漏系员工操作不当,是意外,不存在故意实施的情况;3、此次违法行为的发生属于首次违法,且在事件发生后及时采取了有关措施,减少了污染。经集体讨论认为,你公司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bet36体育在线-【官网直营网站】 @: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情形,拟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4年11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全环不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批评教育,要求你公司加强员工岗前的培训,严格按照符合环保要求的流程进行操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