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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_赣全环行罚〔20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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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

罚〔202413

当事人名称:全南现代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忠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97758633463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茅山林场

我局于2024年7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群众投诉,全南县南迳镇黄里村黄洞组的饮用水源地被全南现代牧业有限公司排出的水污染,2024年7月3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南迳镇黄里村黄洞组农饮工程周边进行排查,经查,发现在南迳镇黄里村黄洞组农饮工程上游安装一根直径为9公分的黑色管道,管道周边有黑色排水痕迹,该管道为你公司零排放项目铺设的灌溉管道,你公司零排放项目于2024年5月开始动工建设,2024年6月28日开始将未经生化组合池和絮凝加药后的废水抽至厂区后山体,你公司零排放项目相关变更审批手续未办理,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4年7月3日对全南现代牧业有限公司环保主任专员汪俊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2024年7月3日对全南现代牧业有限公司投发部副部长张庆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024年7月2日、7月3日南迳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

——2024年3月1日全南现代牧业有限公司的零星工程立项申请(复印件);

——2024年1月30日全南现代牧业有限公司与赣州格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赣州蓉江新区分公司签订的《环境影响评价咨询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

——2024年7月3日全南现代牧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茅山管道分布示意图;

——2016年12月20日全南现代牧业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4年8月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全环罚告〔2024〕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厅bet36体育在线-【官网直营网站】 @: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细化为: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的,已建成并已投入使用的处罚幅度(A)为4%≤A≤5%。2024年8月15日,我局召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该案件,会议讨论决定,根据你公司零排放项目总投资额人民币369826.85元的百分之五作出处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零排放项目在未取得相关变更审批手续前不得投入使用,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8491.34元(大写壹万捌仟肆佰玖拾壹元叁角肆分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