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办单位:
全南县行政审批局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事项依据: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公安、城建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人行道摆摊设点,停放各种车辆。
四、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一)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和搭建的;(二)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三)不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不得影响市政道路、城市桥梁、城市照明、供排水、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四)需占用人行道的,应保证人行道通行能力,占用后人行道要留有2米以上宽度,不得影响市容和交通。
【不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材料:
1.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表,2.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3.占道平面图、效果图。
六、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决定→发证
七、法定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八、承诺办理期限:
2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依据: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赣城城字[1994]4号,赣价费字[1994]10号收费标准:占用主次干道经营0.7元/㎡/天,基建或其它占道0.3元/㎡/天;占用支、区间道路经营0.6元/㎡/天,基建或其它占道0.2元/㎡/天。
十、受理窗口:全南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通用综合窗口
十一、咨询电话:
0797-2632723
十二、投诉电话:
电话:0797-2632726或12345
窗口:全南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导办台“办不成事”反映专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