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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核准事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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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办单位:

全南县行政审批局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事项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当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四、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使用年限期满。2、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已有其它设施替代。3、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已经不符合国家现行环境保护有关标准规定和规划的。4、对城市周围环境产生较严重污染的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5、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材料:

1.申请表,2.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5.建设规划许可证,6.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后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六、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决定→发证

七、法定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八、承诺办理期限:

2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受理窗口:全南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通用综合窗口

十一、咨询电话:

0797-2632723

十二、投诉电话:

电话:0797-2632726或12345

窗口:全南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导办台“办不成事”反映专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