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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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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

从轻处罚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惩教结合的作用,强化行政相对人环保主体责任,促进严格执法、自觉守法与普法宣传的有机结合,规范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适用本指引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仅限罚款类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 适用本指引以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前主动采取措施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为事实前提,以在要求的期限内主动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为程序前提。本市生态环境部门在实施本指引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制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

(一)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

(三)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排污单位被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的;

(五)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拒不接受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以及有弄虚作假逃避检查行为的;

(七)因环境违法行政处罚公开道歉承诺之日起三年内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

(八)环境违法行为已被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

(九)已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或属于法定定额罚款的违法行为;

(十)同一时间检查发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其中一个环境违法行为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

第六条 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可以按拟罚款金额的50%从轻处罚,但减少的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

第七条 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应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告知。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二)申请。当事人决定提出公开道歉承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整改情况资料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面申请,对超期提交公开道歉承诺申请的不予受理。

(三)审核。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当事人全部申请材料7个工作日内,由案件承办机构核实当事人整改情况及是否符合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情形,核实意见报法制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情形的,法制部门通知当事人在全省主流媒体或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网站上进行公开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

第八条 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经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应当自收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在全省主流媒体或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网站(客家新闻网)按照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公开道歉承诺书格式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当事人作出公开道歉承诺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通过电视台公开的,提供视频光盘;通过网站公开的,提供截图及网址;通过报刊公开的,提供报刊原件)提交生态环境部门。

第九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进行集体讨论,案件承办机构提出从轻处罚建议,法制部门提出法制审核意见,经集体讨论通过后,生态环境部门按有关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当事人的整改资料、申请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材料、案件相关审核资料、登报版面或视频材料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材料归档备查。

第十一条 本工作指引由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工作指引自2024年5月20日起实施。

附件:1.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

      2.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模板)

      3.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模板)



附件1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

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和《赣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的规定,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在全省主流媒体或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网站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可以按以下规则降低罚款额处罚。相关规则为:

一、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可以按拟罚款金额的50%从轻处罚,但减少的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规定:

(一)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

(三)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排污单位被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的;

(五)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拒不接受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以及有弄虚作假逃避检查行为的;

(七)因环境违法行政处罚公开道歉承诺之日起三年内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

(八)环境违法行为已被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

(九)已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或属于法定定额罚款的违法行为;

(十)同一时间检查发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其中一个环境违法行为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

你单位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符合规定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主动提交整改情况材料、《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收到生态环境部门同意的通知后于7个工作日内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刊登在全省主流媒体或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网站上,并于刊登后3个工作日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刊登资料(通过电视台公开的,提供视频光盘;通过网站公开的,提供截图及网址;通过报刊公开的,提供报刊原件)。



附件2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

                   (模板)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xx年xx月xx日,我(公司/个人)在xx地址(违法行为查处地点)实施了xx(违法行为描述),触犯了有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我(公司/个人)对贵局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任何异议,自愿接受相应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发生后,我(公司/个人)xx(列出整改措施及整改情况)。

鉴于xx原因,恳求贵局本着处罚与教育并重的原则,给予我(公司/个人)从轻处罚的机会,我(公司/个人)愿意在符合要求的全省主流媒体或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网站上按照相关要求及标准进行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承担相应的版面费用,接受贵局按照有关规定降低罚款额度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今后生产经营中,我(公司/个人)一定严格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全面加强环境安全管理,自觉承担起企业应有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做一家有社会责任感、使命感的良心企业。

                   xx(公司/个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签字:

 月  日


附件3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

(模板)

xx年xx月,xx(公司/个人)在xxx(地址)从事xx(生产活动)过程中,实施了xxx违法行为,此行为违反了《xx》(法律名称)第xx条的规定,对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实施此违法行为的原因在于xxx(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分析原因)。事后我(公司/个人)全力整改,开展了xxx(整改措施及情况),达到了xx效果(整改成效)。对于本次事件,我(公司/个人)仍深感愧疚,对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诚恳接受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此就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向社会诚恳作出公开道歉,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以下承诺内容仅供参考,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拟定)

一、本(公司/个人)将严格遵守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主动执行处罚决定。

二、本(公司/个人)今后将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制,高标准规范环境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以上承诺,请全社会监督!

                        

                       xx(公司/个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