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
《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的若干举措》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的若干举措
为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不断提高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若干举措。
1.主动承诺守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引导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按照“谁出数据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原则,签订《生态环境监测守法承诺书》,并在办公场所或机构网站主动公开,承诺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2.规范委托行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排污单位委托有资质、信用好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服务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须按照排污许可证及有关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不得委托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及其更名后的机构。
3.引导行业自律。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服务、自律、协调作用,进一步规范监测市场,净化行业风气,每年开展法律法规宣贯、监测业务培训,宣讲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例,提升从业人员法治观念和专业素养。
4.加强过程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鼓励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将现场采样照片、原始分析记录、检测报告等相关佐证材料上传至“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保证监测数据完整、可追溯,逐步实现“人机料法环测”质量管理全过程线上留痕备查、信用评价有据。
5.强化现场监督。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现场监测行为的监督,督促排污单位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现场监测活动进行见证,通过在采样等原始记录上签字确认、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保证监测活动的真实性。
6.开展线索排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排污单位在“江西省自行监测管理系统”及时上传委托合同、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现场见证等材料;定期组织开展网络核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现场帮扶检查、“双随机 、一公开”执法检查,及时发现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线索并开展调查。
7.依法行政惩戒。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情况移交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8.加强行刑衔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大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调联动;对适用行政拘留、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应将相关材料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加大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