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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精选】《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的解读(转自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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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月26日,《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江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作为全国首部针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的专项法规,《条例》立足江西生态文明建设实际,构建起“全生命周期管理、全链条责任压实、全要素数据赋能”的监管体系,为精准治污、科学决策提供法治支撑。

一、起草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要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构建美丽中国数字化治理体系。污染源自动监测作为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固定污染源排放监管的重要手段。目前,江西省已建成覆盖2400余家水、大气环境重点单位,4000余个监控点位的自动监测体系,2024年累计传输数据23亿余条,为环境监管提供了全天候实时支撑。当前,污染源自动监测存在责任界定不清晰、设备运维不规范、数据质量参差不齐、造假行为屡禁不止、数据执法依据不足等问题,制约了自动监测数据的服务支撑作用,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解决和保障。

二、起草过程

江西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领域立法工作。经前期充分调研,《条例》于2024年正式纳入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立法计划。省生态环境厅和省政务服务办作为联合起草单位,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目标要求,扎实推进立法工作。立法过程中,与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环资委、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联合赴省内相关市县、山东淄博开展实地调研,深入了解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现状,并结合本省实际,对《条例》进行多次联合审稿、改稿,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条例》于2025年3月26日正式审议通过,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三、立法思路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难点问题,细化设备不正常运行情形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行为,明确超标超总量判定标准及非正常工况豁免要求,将运行维护机构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纳入生态环境部门行政监管范围等。

二是厘清职责边界。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厘清自动监测数据各方责任主体责任,明确相关监管部门职责,压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明确设备生产者、销售者、运行维护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相应责任。

三是强化数据赋能。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实现跨部门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建立电子运维台账、异常数据电子督办等制度,以“数据跑路”代替“企业跑腿”,优化营商环境。

四、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遵照“小切口”立法要求,不设章节,共二十四条。围绕污染源自动监测全流程,从体系构建、管理链条、数据应用、共治机制、责任界定五方面形成系统性规范,具体内容如下:

(一)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测体系。一是明确责任主体与适用范围。规定排污单位为自动监测责任主体,需依法安装、使用、维护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明确排污单位包括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等三类,名单由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动态管理。二是夯实设备与技术基础。要求设备生产者/销售者保证设备安全可靠、具备防篡改伪造功能;排污单位需选用合格设备,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及联网,核心部件更换或安装位置重大变化需重新验收确认。三是保障监测质量体系。排污单位可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运维设备,运维需遵守监测规范、记录台账(保存期≥5年);故障时采用人工监测替代,5日内未修复需启用备用设备,委托监测机构须具备资质并使用合格计量器具。

(二)实施全链条管理。一是设备全周期管控。覆盖设备采购、安装、联网、运维、变更等环节,特殊情况(如停产、搬迁)需申请移出名录或变更排污许可;明确“未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五种情形(如数据有效传输率不达标、擅自拆除设备等),为监管提供明确依据。二是数据质量全过程把控。排污单位需按规则开展数据标记,未标记视为数据有效;对监控平台推送的异常督办信息须核实反馈,确保每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符合规定;禁止篡改、伪造数据或干扰设备(列举13类具体行为),从源头杜绝数据造假。三是流程规范化管理。明确设备运行维护、人工替代监测、校验比对等操作要求,明确数据标记、异常报告、督办反馈等流程,实现监测活动标准化、制度化。

(三)强化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一是法定效力与应用场景。经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排污许可、环境税费征收、环境统计、案件事实认定等的依据;现场监测与自动监测数据冲突时,以合规的现场数据为准,确保数据应用权威性。二是超标判定与总量核算。明确水污染物日均值、大气污染物小时均值作为浓度超标判定依据(无特殊规定时),非正常工况下符合环保要求的时段数据不作为超标依据;按排污许可规定计算年排放总量,区分设备正常与非正常运行的日排放量有效值,科学界定总量控制指标。三是监管决策支撑。生态环境部门利用数据开展分析研判,提升智能化监管能力,推动精准治污、科学治污,数据应用贯穿环境管理全领域。

(四)突出共建共享共治。一是部门协同与数据共享。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政务数据、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数据归集、共享、开放机制,依托政务大数据平台实现跨部门数据互通;政务服务部门保障电子政务云等基础设施,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设备质量监督,形成监管合力。二是多元主体参与。行业协会推动自律,建立运维服务标准;鼓励公众举报违法行为,查实后奖励并保密举报人信息;将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平台,实施联合惩戒,构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共治格局。三是监督检查机制。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异常数据督办、现场核查、比对检查等制度,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比对核查;实施排污单位分类监管和运维机构信用评价,规范行业发展;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加强对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实施联合监管。

(五)明确法律责任。一是严惩数据造假行为。对运维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处5万-50万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1万-10万元罚款并限制从业5年;指使他人造假的单位/个人同罚。二是压实运维责任。运行维护机构因未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未保存原始记录,并造成环境污染的,或者拒不配合检查、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2万-20万元罚款;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无资质或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通过转致条款进行处罚。三是公职人员责任。对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