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一次性告知书
承办单位:全南县水利局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申请条件:1、符合相关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等规划要求;2、符合洪水调度安排,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相关防洪应急预案等要求;3、符合建设项目防洪安全等级等与防洪有关的技术标准等要求;4、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刷淤积、行洪排涝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5、对防洪排涝工程体系的整体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滞洪区的运用以及防汛抢险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6、建设项目应对洪水的淹没、冲刷等影响以及长期维修养护的措施能够满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7、洪水影响评价技术路线、评价方法正确,消除或者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合理可行;8、满足当地具体条件的防洪减灾其他规定和要求。
申报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涉河建设项目审查申请报告;
3、立项的依据文件;
4、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5、项目涉河建设方案
6、防洪抢险补救措施和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
办理程序:1、受理;2、评估;3、审批;4、办结。
法定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期限:3天(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收费标准:免费
咨询电话:2630108
投诉渠道:
电话:12345或0797-2632726
窗口:一楼导办台“办不成事”反映专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