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办理指南
一、办理事项: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二、办理条件:
1、持有本省户籍或居住证(特殊困境个人可以是国内非本省籍人员);
2、发生急难事件或支出突然增加;
3、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分三种对象:家庭对象,个人对象,特别救助对象)
认定临时救助家庭对象的基本条件:“急难型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对象。
三、救助标准:
1.急难型临时救助每次应当不低于1870元,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740元;
2.支出型临时救助每次应当不低于4675元,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1220元;
3.特别救助每次应当不低于11220元,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4880元。
四、申请材料:
一证一书(即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五、办理流程:
1、填表受理。材料具全的申请人,填写临时救助审批表并留存联系方式,进入审核程序。
2、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村(社区专干)组干部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实际生活情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核实,填写调查表,调查结果由调查人员与申请人(或其委托人)共同签字确认。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调查、函询、听证评议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结果是审核临时救助的重要依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据此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救助建议,上报审批。
4、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复核。
5、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乡镇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组织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6、发放。临时救助金通过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要求,将资金直接支付救助对象账户,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实施特殊紧急救助的,可直接发放现金。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七、办理地点:
龙下乡便民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