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认定条件
认定临时救助对象的一般要求:
1、持有本省户籍或居住证(特殊困境个人可以是国内非本省籍人员);
2、发生急难事件或支出突然增加;
3、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分三种对象:家庭对象,个人对象,特别救助对象)
二、申请受理
申请临时救助一般以家庭为单位。受理单位及受理人(乡镇民政窗口)应当指导临时救助申请人如实提供佐证材料,规范申请。
三、审核审批程序
1、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村(社区专干)组干部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实际生活情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核实,填写调查表,调查结果由调查人员与申请人(或其委托人)共同签字确认。
2、审查。调查、函询、听证评议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结果是审核临时救助的重要依据,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据此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救助建议,上报审批。
3、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复核。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提交的审核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
5、发放。临时救助金通过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要求,将资金直接支付救助对象账户,确保及时、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