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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宇航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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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石宇航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
石宇航


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全南交罚[2024]01022号

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8月14日,县道路交通联合执法办在金龙镇路段开展执法检查中,当事人石宇航驾驶赣B8S844车辆搭载4名乘客由龙南市高铁站、全南高速路口上车之前已经协定好了乘坐该车送至目的地全南县城后用微信支付40元乘车费,另一名乘客已在哈啰平台支付了40元乘车费(后由哈啰平台支付给当事人石宇航)。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结合《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4年版)》第四章序号90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方式:缴纳罚款伍仟元整。期限:2024年08月14日至08月21日。

决定日期
2024-08-21



全南交罚[2024]010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