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郭朝诠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
郭朝诠
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全南交罚[2024]01027号
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9月12日16时,县道路交通联合执法人员在南迳路段开展执法检查中,当事人郭朝诠驾驶粤SJ296Y车辆搭载3名乘客由广东省东莞市、广州市增城区上车乘坐该车辆往目的地全南县城厢镇、龙源坝镇、陂头镇。经调查,其中2名在东莞上车的乘客与当事人郭朝诠协商好乘坐该车送至目的地全南县龙源坝镇、陂头镇后用微信各支付100元、180元乘车费用,另1名在广州增城上车的乘客送至全南县城后支付50元乘车费用,车费均为送至目的地后支付。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结合《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4年版)》第四章序号90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方式:缴纳罚款伍仟元整。期限:2024年09月12日至09月23日。
决定日期
2024-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