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凌新达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
凌新达
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全南交罚[2024]01020号
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7月17日,县道路交通运输联合执法办在城厢镇路段开展道路运输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凌新达驾驶赣B2M298车辆搭载4名乘客,其中有1名小孩,由全南县城上车乘坐该车辆往全南县中寨乡目的地。经执法人员查证,车上乘客均是通过电话联系的,其中3名乘客与当事人凌新达在出发之前已经协定好了乘坐该车送至目的地中寨乡后每人支付10元乘车费用。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结合《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4年版)》第四章序号90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方式:缴纳罚款伍仟元整。期限:2024年07月17日至07月31日。
决定日期
2024-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