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李社才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
李社才
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全南交罚[2024]01016号
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05月13日,县道路交通运输联合执法办在全南县含水路段实施道路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李社才驾驶赣BC22F8车辆搭载6名乘客由全南县城送至目的地全南县大吉山镇。经执法人员查证,其中4名乘客与当事人李社才在出发前已说好送至目的地后按班车票价支付乘车费用与支付方式(询问笔录为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五款和《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方式:缴纳罚款伍仟元整。期限:2024年05月13日至05月21日。
决定日期
2024-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