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超限运输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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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具体违法行为 |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情节及后果 |
裁量标准 |
81 |
违法超限运输(超长超宽超高) |
《江西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一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行驶。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确需超限行驶的,应当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 |
《江西省公路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 |
责令改正,给予教育,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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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 |
责令改正,处6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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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总宽度超过3.75米或总长度超过28米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
82 |
违法超限运输(超过限载标准) |
《江西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一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行驶。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确需超限行驶的,应当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 |
《江西省公路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超过限载标准2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要求,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教育,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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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超过限载标准20%未超过50%的 |
责令改正,对超过限载标准的部分,处每吨3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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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1、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2、超过限载标准50%的。 |
责令改正,对超过限载标准的部分,处每吨500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83 |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
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
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一般 |
故意堵塞在15分钟以内或者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含高速公路出入口)未逃逸的,或者利用未超限车辆、未超过限载标准20%车辆,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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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故意堵塞在15分钟至30分钟内或者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含高速公路出入口)未逃逸但造成设备损坏的,或者超过限载标准20%未超过50%车辆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
责令改正,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2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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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责令改正,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每吨5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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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故意堵塞在30分钟以上或者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含高速公路出入口)逃逸或者造成设备损坏严重的,或者超过限载标准50%车辆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
责令改正,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0000元罚款 |
84 |
损坏、擅自移动或者拆除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 |
依照《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或者拆除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 |
依照《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坏、擅自移动或者拆除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的,由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损坏、擅自移动或拆除的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价值在5000元以内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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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损坏、擅自移动或拆除的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价值在5000至10000元以内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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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损坏、擅自移动或拆除的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价值在10000元至20000元以内的 |
责令改正,处2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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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损坏、擅自移动或拆除的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价值在20000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30000元罚款 |
85 |
大件运输车辆,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内容不一致的,未按许可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按照违法超限运输(超长超宽超高)裁量标准处罚 |
86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
轻微 |
租借、转让一类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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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租借、转让二类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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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租借、转让三类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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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使用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发生交通事故 |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5000元罚款 |
87 |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
轻微 |
伪造、变造一类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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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伪造、变造二类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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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伪造、变造三类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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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发生交通事故 |
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0000 |
88 |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
一般 |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占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50%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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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符合以下情节之一的: 1.经停业整顿,拒不改正的; 2.道路运输企业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 50%的; 3.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特别严重的。 |
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 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
89 |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
对指使、强令者,责令改正,按照违法超限运输(超长超宽超高)、违法超限运输(超过限载标准)裁量标准处罚 |
备注:
一类超限运输车辆是指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
二类超限运输车辆是指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三类超限运输车辆是指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