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全市监罚决送告〔2024〕2号
全南县小叶岽兴达木材加工厂等32户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
本局于2025年4月22日依法对你等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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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监(信)罚决〔2024〕2号),因通过你等单位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等单位公告送达《全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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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监(信)罚决〔2024〕2号),内容是:当事人等单位自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 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通过公司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查找联系、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纳税或从未申报税务备案证明,2022年、2023年均未参保缴费,未按规定报送2022、2023两个年度年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规定,属于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等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请你等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你等单位对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刘社金、曾俊华 联系电话:7162913
联系地址:全南县含江路80号市场监督管理局二楼登记注册信用监督管理股
全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