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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全县化妆品经营使用秩序提醒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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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全县化妆品经营使用秩序提醒告知书
全县各化妆品经营使用者:
为规范化妆品经营者,宾馆、酒店、民宿、客栈、美容美发、婚纱影楼及洗浴中心等(以下简称“经营主体”)在经营中销售、使用或为消费者提供洗发水、沐浴露、洗手液、护发素、润肤露、牙膏、彩妆等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如下提醒告诫:
一、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一)制定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化妆品经营单位应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查验内容、查验程序、查验责任、产品资质证件资料、购货票据管理等内容。
(二)查验资质材料。化妆品经营单位在购进化妆品时,应对产品的以下资质证件性材料进行检查:
1.化妆品供应商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
2.特殊化妆品注册证;
3.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
4.国产化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检验报告);
5.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检验报告);
6.国产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
以上资料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三)索取供货发票。化妆品经营单位在购进化妆品时应索取供应商内容齐全的正式销售发票或相关凭证,发票或相关凭证应加盖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公章。
(四)购货进行记录。化妆品经营单位应建立化妆品购货台账,对所购进的化妆品相关信息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
实行统一配送的化妆品经营者可以由经营者总部统一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按照上述内容建立相关制度、台账等,并保证各连锁经营企业(加盟店)能够通过电子化手段或其他方式进行查询索证索票情况。
建立资料档案。化妆品经营单位要按供应商名称或者化妆品品类建立产品资质证件资料、进货票据档案,实行电子化或纸质管理。相关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产品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产品标签必须符合要求
经营主体销售、使用及提供客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要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应具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三、不得经营使用过期化妆品
经营主体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温度、湿度要求贮存化妆品;应当定期检查化妆品有效期,若发现变质或者过期的化妆品,应立即下架,不得继续经营使用。
四、不得分装洗护类化妆品
经营主体不得擅自将大包装化妆品“分装”成小包装后提供给客人使用,不得擅自更改产品生产日期或限用日期等。
望各经营户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积极配合化妆品监管工作,共同推动bet36体育在线:化妆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五、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化妆品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全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