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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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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类、消防管理类、交通管理类)

(赣公字〔2015140号)

一、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类

《江西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生产、销售未经法定检测或者鉴定的技防产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其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细化标准:

生产、销售未经法定检测或者鉴定的技防产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违法所得金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二)违法所得金额在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三)违法所得金额在四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四)违法所得金额在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

(五)违法所得金额在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六)违法所得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处三万元罚款。

上述细化标准中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二、消防管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一)违反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按下列标准处罚款:

1、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建筑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县级以下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8)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小于10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小于100米的公共建筑;

9)建筑高度小于100米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10)四类交通隧道工程;

11)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总储量小于200立方米的甲乙类、小于1000立方米丙类液体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总储量小于500立方米的易燃易爆气体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总储量小于6立方米的易燃易爆气瓶供应站;

12)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2、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小于10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小于10万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小于5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小于3万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小于3万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小于1万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地市级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8)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小于15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100米以上小于200米的公共建筑;

9)建筑高度100米以上小于200米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10)城市轨道交通、三类交通隧道工程,总装机容量为25KW以上小于75KW水电站及60KW以上小于100KW的火力发电厂,变配电区域站;

11)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小于1万平方米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总储量200立方米以上小于1000立方米的甲乙类液体,1000立方米以上小于5000立方米的丙类液体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总储量500立方米以上小于3000立方米的易燃易爆气体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总储量6立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气瓶供应站。

3、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省级以上级别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8)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高度200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9)建筑高度200米以上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10)一、二类交通隧道工程,总装机容量为75KW以上的水电站及100KW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变配电枢纽站;

11)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总储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液体,5000立方米以上的丙类液体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总储量3000立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气体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2)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二)违反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按下列标准处罚款:

1、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建筑面积小于6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多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面积小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寺庙、教堂;

5)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

6)设置在多层建筑内,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

8)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9)多层住宅建筑,未设置地下停车场的二类高层住宅;

10)单体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其他多层公共建筑;

11)建筑面积小于6000平方米的多层丙类厂房;

12)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多层丁戊类厂房;

13)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2、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小于1.4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小于1万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小于7000平方米的多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5)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小于1500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

6)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小于1000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7)设置地下停车场的二类高层住宅;

8)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平方米以上小于4万平方米其他多层公共建筑,或者单体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9)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小于2万平方米的单层丙类厂房,建筑面积小于6000平方米高层丙类厂房;

10)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小于5万平方米多层丁戊类厂房,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高层丁戊类厂房。

3、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建筑面积1.4万平方米以上小于2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小于1.5万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以上小于1万平方米的多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小于2500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

5)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小于4万平方米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6)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多层丙类厂房,建筑面积126000平方米以上高层丙类厂房;

7)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多层丁戊类厂房,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丁戊类厂房;

8)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三)违反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按下列标准处罚款:

1、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建筑总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

2)建筑总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其它公众聚集场所;

3)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2、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建筑总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小于1万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

2)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小于3万平方米的其它公众聚集场所。

3、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2)建筑总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其它公众聚集场所;

3)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四)违反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按下列标准处罚款:

1、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1)未设置地下停车场的多层住宅建筑;

2)单体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其他多层公共建筑;

3)建筑面积小于6000平方米的多层丙类厂房;

4)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多层丁戊类厂房;

5)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2、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1)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非公共娱乐场所类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

2)设置地下停车场的多层住宅,未设置地下停车场的二类高层住宅;

3)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小于4万平方米的其他多层公共建筑,或者单体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4)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小于2万平方米的单层丙类厂房,建筑面积小于6000平方米的高层丙类厂房;

5)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小于5万平方米的多层丁戊类厂房,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高层丁戊类厂房。

3、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公共娱乐场所类建设工程;

2)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非歌舞娱乐场所类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

3)设置地下停车场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

4)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小于4万平方米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5)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单层丙类厂房,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丙类厂房;

6)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多层丁戊类厂房,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丁戊类厂房;

7)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

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细化标准:

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并按下列标准处罚款:

(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属于备案范围的建设工程;

2、规模在以下范围内需申报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

1)建筑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县级以下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8)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小于10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小于100米的公共建筑;

9)建筑高度小于100米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10)四类交通隧道工程;

11)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总储量小于200立方米的甲乙类、小于1000立方米丙类液体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总储量小于500立方米的易燃易爆气体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总储量小于6立方米的易燃易爆气瓶供应站;

3、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二)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规模在以下范围内需申报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

1、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小于10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小于10万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小于5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小于3万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小于3万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小于1万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地市级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8、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小于15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100米以上小于200米的公共建筑;

9、建筑高度100米以上小于200米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10、城市轨道交通、三类交通隧道工程,总装机容量为25KW以上小于75KW水电站及60KW以上小于100KW的火力发电厂,变配电区域站;

11、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小于1万平方米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总储量200立方米以上小于1000立方米的甲乙类液体,1000立方米以上小于5000立方米的丙类液体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总储量500立方米以上小于3000立方米的易燃易爆气体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总储量6立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气瓶供应站。

(三)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规模在以下范围内需申报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

1)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省级以上级别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8)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高度200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9)建筑高度200米以上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10)一、二类交通隧道工程,总装机容量为75KW以上的水电站及100KW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变配电枢纽站;

11)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总储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液体,5000立方米以上的丙类液体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总储量3000立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气体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2、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细化标准:

违反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按下列标准处罚款:

(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总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易燃易爆液体总储量小于200立方米,易燃易爆气体总储量小于500立方米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存在一般火灾隐患的;

2、总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小于1万平方米的人员密集场所存在一般火灾隐患的;

3、除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存在一般火灾隐患的;

4、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二)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总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易燃易爆液体总储量小于200立方米,易燃易爆气体总储量小于500立方米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2、总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易燃易爆液体总储量200立方米以上,易燃易爆气体总储量500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存在一般火灾隐患的;

3、总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小于1万平方米的人员密集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4、总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1万平方米以上的人员密集场所存在一般火灾隐患的;

5、除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以外的其他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处三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1、总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易燃易爆液体总储量200立方米以上,易燃易爆气体总储量500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2、总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1万平方米以上的人员密集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3、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细化标准:

(一)违反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按下列标准处罚款:

1、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居住人数2人以下的;

2)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2、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居住人数3人以上的。

3、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总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易燃易爆液体总储量200立方米以上,易燃易爆气体总储量500立方米以上,且居住人数10人以上的;

2)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二)违反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按下列标准处罚款:

1、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总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易燃易爆液体总储量小于200立方米,易燃易爆气体总储量小于500立方米的;

2)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2、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总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小于1万平方米,易燃易爆液体总储量二百立方米以上小于一千立方米,易燃易爆气体总储量五百立方米以上小于三千立方米的。

3、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总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易燃易爆液体总储量一千立方米以上,易燃易爆气体总储量三千立方米以上的;

2)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三)违反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责令停产停业,并按下列标准处罚款:

1、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地下建筑、建筑耐火等级三级以下的建筑、厂房和仓库居住人数2人以下的;

2)其他场所居住人数9人以下的;

3)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2、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地下建筑、建筑耐火等级三级以下的建筑、厂房和仓库居住人数3人以上的;

2)其他场所居住人数10人以上的。

3、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地下建筑、建筑耐火等级三级以下的建筑、厂房、仓库总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且居住人数10人以上的;

2)其他生产、储存、经营物品场所总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居住人数30人以上的;

3)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细化标准:

(一)违反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按下列标准处罚:

1、处行政拘留五日:

1)违反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小于1吨,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小于5公斤的;

2)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2、处六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

违反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1吨以上小于10吨,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5公斤以上小于50公斤的。

3、处十一日以上十五以下行政拘留:

1)违反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10吨以上,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50公斤以上的;

2)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二)违反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按下列标准处罚:

1、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未造成危害后果(消防指挥中心尚未调度消防队出动),或者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改正,未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危害后果的;

2)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2、处五日以下拘留:

已经造成危害后果(消防指挥中心已调度消防队出动),且不配合调查的。

3、处六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谎报火警,已经造成危害后果(消防指挥中心已调度消防队出动),不配合调查,态度恶劣的;

2)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危害后果的;

3)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三)违反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按下列标准处罚:

1、处警告或者二百元元以下罚款:

1)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情节较轻的;

2)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2、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2)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造成延误灭火救援及其它危害后果的;

3)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细化标准:

(一)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情节较轻且当场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二)处五日以下拘留:

1、不听从劝阻,拒不改正的;

2、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3、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细化标准:

(一)违反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按下列标准处罚:

1、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在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2、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在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2)指使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其他场所冒险作业,情节严重的;

3)不听劝阻,拒不改正,或者违法行为严重威胁消防安全的;

4)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二)违反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按下列标准处罚:

1、处警告:

1)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小于五万元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2)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2、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小于二十万元或者受灾2户以下,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3、处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小于三十万元,或者受灾3户以上5以下,或者造成1人重伤的;

2)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4、处十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受灾6户以上,或者造成2人以上重伤的;

2)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情节严重的;

3)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三)违反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按下列标准处罚:

1、处警告:

1)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小于五万元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2)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2、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小于三十万元或者受灾户2

户,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3、处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小于五十万元,或者受灾3户以上9户以下,或者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4、处十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受灾10户以上,或者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尚不构成犯罪的

2)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情节严重的;

3)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四)违反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按下列标准处罚:

1、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尚未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造成影响的;

2)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2、处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造成部分火灾现场痕迹、物证灭失,尚不影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的。

3、处十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造成重要的火灾现场痕迹、物证灭失,影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

2)违法行为人经指出违法行为后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3)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情节严重的;

4)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五)违反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按下列标准处罚:

1、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擅自拆封但未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经批评教育后能主动悔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2、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拒不改正,或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尚不构成犯罪的;

2)擅自拆封后,转移、移除查封场内物品或者改变被查封场所原状的;

3)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情节严重的;

4)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细化标准:

违反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按下列标准处罚,具有重大火灾隐患或者严重威胁消防安全等情形的,除依法给予罚款处罚外,还应当依法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处罚:

(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属于购买时市场价值总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2、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二)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属于购买时市场价值总额一万元以上小于五万元的。

(三)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属于购买时市场价值总额五万元以上的;

2、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违反第六十六条,责令停止使用,并按照下列标准处罚款:

(一)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1、除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2、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二)处两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1、人员密集场所或者易燃易爆场所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2、除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严重威胁消防安全的。

(三)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严重威胁消防安全的;

2、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细化标准:

(一)处行政拘留五日:

1、火灾造成重伤2人以下的;

2、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二)处六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

1、火灾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细化标准:

(一)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或场所;

2、属于或者含有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的单位、场所;

3、属于或者含有建筑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除公共娱乐场所以外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场所;

4、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且未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场所;

5、建筑高度小于50米的单位、场所;

6、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二)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八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四万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小于5000平方米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或场所;

2、属于或者含有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小于50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的单位、场所;

3、属于或者含有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小于2万平方米除公共娱乐场所以外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场所;

4、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小于4万平方米且未设置员密集场所的单位、场所;

5、建筑高度50米以上小于100米的单位、场所。

(三)处八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1、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或场所;

2、属于或者含有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的单位、场所;

3、属于或者含有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除公共娱乐场所以外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场所;

4、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未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场所;

5、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单位、场所;

6、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警告处罚;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违反第七十五条,按照下列标准处罚:

(一)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处罚,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未履行第十九条规定的3项以下职责的;

2、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二)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未履行第十九条规定的4项以上职责的;

2、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一)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二)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六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细化标准:

违反第七十八条,参照《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自由裁量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施工单位没有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建筑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且建筑高度小于50米的;

2、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二)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小于5万平方米,且建筑高度小于50米的。

(三)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

2、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

3、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一)违反第八十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按下列标准处罚:

1、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搭建的临时建筑物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

2)建筑物用途变更后火灾危险性未提升的;

3)火灾隐患较轻,对消防安全威胁较轻的;

4)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2、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搭建的临时建筑物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小于1万平方米,

2)建筑物用途变更后火灾危险性提升的;

3)火灾隐患较重,对消防安全造成了一定威胁。

(二)搭建的临时建筑物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搭建的临时建筑大量使用易燃有毒材料的;用途由其他场所变更为公众聚集场所或者易燃易爆场所的;火灾隐患严重,对消防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等情节严重的,按下列标准处罚:

1、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建筑物规模相对较小;

2)存在的问题较少,经指出后能及时整改。

2、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1)建筑物规模中等;

2)存在的问题较多,但经指出后能采取措施整改。

3、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建筑物规模相对较大;

2)存在的问题较多,对指出的问题拒不整改;

3)构成重大火灾隐患。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建筑保温材料或者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一)违反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下列标准处罚款:

1、处二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1)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小于5000平方米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小于1万平方米的其他民用建筑;

2)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易燃易爆场所,小于1万平方米的其他工业建筑;

3)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2、处七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1)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小于50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5000平方米以上小于1万平方米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1万平方米以上小于5万平方米的其他民用建筑;

2)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小于五千平方米的易燃易爆场所,1万平方米以上小于5万平方米的其他工业建筑。

3、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公共娱乐场所,1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5万平方米以上其他民用建筑;

2)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场所,1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工业建筑;

3)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公共娱乐场所内的营业性包房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开设外窗的;

(二)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三)在公众聚集场所的营业、使用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的。

在公共娱乐场所的室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细化标准:

(一)违反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改正,按下列标准处罚:

1、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开设外窗的营业性包房数量在3个以下;

2)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2、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开设外窗的营业性包房数量在4个以上10个以下。

3、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开设外窗的营业性包房数量在11个以上;

2)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二)违反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改正,按下列标准处罚:

1、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人员密集场所且被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门窗数量较少,小于通往室外的逃生门窗总数20%的;

2)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2、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人员密集场所,总数20%以上50%以下数量的通往室外的逃生门窗被设置障碍物的。

3、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人员密集场所且被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门窗数量较多,超过通往室外的逃生门窗总数50%的;

2)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三)违反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改正,按下列标准处罚:

1、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小于5000平方米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

2)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2、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小于50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5000平方米以上小于5万平方米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

3、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公共娱乐场所,5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

2)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违反第八十四条,责令改正,对单位按下列标准处罚:

(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总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易燃易爆液体总储量小于200立方米,易燃易爆气体总储量小于500立方米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存在一般火灾隐患的;

2、总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小于1万平方米的人员密集场所存在一般火灾隐患的;

3、除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存在一般火灾隐患的;

4、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二)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总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易燃易爆液体总储量小于200立方米,易燃易爆气体总储量小于500立方米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2、总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易燃易爆液体总储量200立方米以上,易燃易爆气体总储量500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存在一般火灾隐患的;

3、总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小于1万平方米的人员密集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4、总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1万平方米以上的人员密集场所存在一般火灾隐患的;

5、除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以外的其他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处三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1、总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易燃易爆液体总储量200立方米以上,易燃易爆气体总储量500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2、总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1万平方米以上的人员密集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3、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允许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和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违反第八十五条,责令改正,对单位按下列标准处罚:

(一)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小于1万平方米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小于3万平方米的场所;

2、小于2000平方米的易燃易爆场所;

3、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二)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公共娱乐场所,1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3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场所;

2、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场所;

3、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处罚。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一)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非经营性场所按下列标准处罚:

1、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百元以下罚款:

1)非经营性场所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属于购买时市场价值总额小于五万元的;

2)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2、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非经营性场所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属于购买时市场价值总额五万元以上;

2)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二)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非经营性场所按下列标准处罚:

1、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1)经营性场所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属于购买时市场价值总额小于一万元的;

2)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2、处七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经营性场所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属于购买时市场价值总额一万元以上小于五万元以下。

3、处九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经营性场所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属于购买时市场价值总额五万元以上的;

2)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

(五)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七)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细化标准:

违反第四十八条,责令改正,按下列标准处罚:

(一)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二级以下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2、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二)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一级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2、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

细化标准:

违反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责令改正,按下列标准处罚:

(一)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或场所;

2、属于或者含有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的单位、场所;

3、属于或者含有建筑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除公共娱乐场所以外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场所;

4、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且未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场所;

5、建筑高度小于50米的单位、场所;

6、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二)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八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四万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小于5000平方米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或场所;

2、属于或者含有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小于50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的单位、场所;

3、属于或者含有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小于2万平方米除公共娱乐场所以外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场所;

4、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小于4万平方米且未设置员密集场所的单位、场所;

5、建筑高度50米以上小于100米的单位、场所。

(三)处八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1、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或场所;

2、属于或者含有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的单位、场所;

3、属于或者含有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除公共娱乐场所以外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场所;

4、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未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场所;

5、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单位、场所;

6、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

(二)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一)违反第五十条第一款,责令改正,按下列标准处罚:

1、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灭火器等移动消防器材的;

2)经维修、保养的灭火器等移动消防器材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3)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2、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固定消防设施的;

2)经维修、保养的建筑固定消防设施消防设施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3)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二)违反第五十条第二款,责令改正,按下列标准处罚:

1、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1)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2)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2、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2)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江西省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治理规定》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至五项、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合用场所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在公共娱乐场所内设置合用场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参照《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的自由裁量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按下列标准处罚:

1、处五千元以上六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1)公共娱乐场所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

2)居住人数2人以下的;

3)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2、处六千五百元以上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1)公共娱乐场所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小于1万平方米;

2)居住人数3人以上9人以下的。

3、处八千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公共娱乐场所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

2)居住人数10人以上的;

3)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江西省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治理规定》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合用场所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细化标准

违反第十九条,参照《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的自由裁量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交通管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拘留,并处三千元罚款;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营运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拘留,并处一千元罚款;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营运车辆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拘留,并处三千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一)摩托车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二千元罚款;

(二)除摩托车以外的其他非营运机动车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三千元罚款;

(三)营运车辆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五千元罚款。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一)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未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处五百元罚款;再次违反或者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处一千元罚款;

(二)运输单位的公路客运车辆有载客超过额定乘员、违反规定载货行为,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罚款;再次违反的,处四千元罚款。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一)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未超过五人的,处一千元罚款;超过五人、未超过九人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超过十人(),处二千元罚款;

(二)运输单位的货运车辆有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违反规定载客行为,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罚款;再次违反的,处四千元罚款。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二)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四)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细化标准:

(一)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属于初犯且未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处五百元罚款;再次违反或者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处一千元罚款;

(二)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属于初犯且未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处五百元罚款;再次违反或者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处一千元罚款;

(三)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机动车为摩托车的,处五百元罚款;机动车为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的,处八百元罚款;机动车为大型、中型载客汽车、城市公交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危化品运输车、校车的,处一千元罚款。

江西省公安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