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bet36体育在线-【官网直营网站】 @: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为单位),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南县审计局是本县内部审计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对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具体是: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法规草案,制定内部审计准则和其他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三)指导、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工作;
(四)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五)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 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与本单位业务规模和性质相适应的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应当包括领导体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权限、经费保障、审计实施、结果运用、责任追究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第五条 下属单位较多、资金使用量较大、有一定资金资源分配权的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若确有困难,应当明确内部审计与其他内设机构合署办公,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审计业务工作量较少或没有下属单位的,若无独立或者合署办公的内部审计机构,则应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配备与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由主要领导直接分管,并指定一名副职领导协助分管,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计划、项目实施、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及时研究解决内部审计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其他内设机构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内审机构负责人任命应向县审计局报备。内审人员可由单位专职审计人员和熟悉财务工作的人员组成,也可聘请中介机构专业审计人员。
第八条 内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忠于职守。禁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职守。
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制度;
(二)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经费;
(三)定期研究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重大问题;
(四)批准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
(五)检查内部审计工作,督促整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 内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落实国家、市、县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
(四)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六)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
(七)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
(八)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
(九)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十)指导、监督和管理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一)国家和本县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内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预决算、资金、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报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提出改进财务管理,提高效益,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建议;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机关反映;
(八)对内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线索移交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审理。
部门、单位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
第十二条 内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
(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建管理;
(四)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并报经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进行审计前调查,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三)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核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现场审计,并取得审计证据材料;
(五)现场审计终了,编制审计取证单及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审计征求意见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部门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六)根据被审计部门的反馈意见及提供的资料文件,出具审计报告(决定);
(七)内部审计机构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60天内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并将审计整改情况向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报告;对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制定整改计划;
(八)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五条 下属单位、分支机构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单位,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全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系统内各单位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全南县审计局备案。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当坚持审计监督无死角、全覆盖,坚持应审尽审、凡审必严,重点关注本单位改革发展进程中的苗头性、倾向性、典型性问题,下属单位、分支机构较多的单位确保每5年至少轮审一次;对重大投资项目、重大风险领域实施重点审计,确保每年至少审计1次;对下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任期内至少1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向全南县审计局报告内部审计情况,重大情况应当随时上报。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单位各股室及所属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内审机构要不断总结审计工作中经验教训,努力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开展审计质量评估,定期评估审计报告的使用效果,对审计质量进行考核与评价,并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及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积极推进审计结果报告和通报制度,明确被审计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结果报告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将审计问题整改与促进单位管理相结合,对典型性、普遍性问题,认真研究和剖析其成因,从管理体制和机制上加以改进,通过审计维护资产安全、推动企业发展。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发现的违纪违规违法问题线索、失职渎职行为,及时移送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室,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室应当依法依规处置。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单位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本单位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归入其本人档案。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单位未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由审计机关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经约谈仍未履行职责的,需在县委审计委员会会议上作出表态发言、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项目审计方案实施内部审计的;
(二)隐瞒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
(三)出具虚假内部审计报告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违反回避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受或者拒绝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绝整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全南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