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水利改革发展战略规划,组织编制水资源战略规划、主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组织起草地方涉水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中央和省级、市级县级水利建设投资计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负责主要河流、区域以及重点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全县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有关工作。负责水利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
(四)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县节约用水相关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执行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全县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指导监督水利工程、水域及岸线管理、保护和综合运用,以及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指导全县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主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七)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负责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指导全县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小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指导全县农村小水电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八)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县域内的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利部门负责监管的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全县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九)开展水利科技教育和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组织重要水利科技推广。组织执行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负责水利行业对外合作与交流。指导全县水利行业队伍建设。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十)负责水利防灾减灾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协商水文等部门做好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主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防汛抗旱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一)与县生态环境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牵头组织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河湖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县水利局按规定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有关工作,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