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太感谢了!”农民工黄某激动地说。近日,在全南县人民检察院、全南县人民法院的紧密联动下,成功为农民工黄某解决了困扰许久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
据悉,2023年8月,某建筑工程公司将其承包的养殖鱼项目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交由曾某承揽施工,黄某受曾某雇佣在工地务工。黄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跌落至鱼塘,身上多处骨折,住院86天,花费医疗费10万余元。经鉴定,黄某此次损害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事故发生后,该建筑工程公司及曾某对黄某的人身损害赔付问题意见不一致,黄某催要未果,了解到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职能后,于2024年5月向全南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全南县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该建筑工程公司、曾某应当对黄某所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决定支持起诉。2024年5月,全南县人民检察院向全南县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
经开庭审理,2024年6月,全南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判决该建筑工程公司赔偿黄某4.25万元,曾某赔偿12.76万元。判决生效后,建筑工程公司、曾某将所有赔偿款均一次支付到位,医疗费有了着落,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全南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