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江西硕森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MA39U06E7J
法定代表人:罗仁
营业地址(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李渡镇康洁大道北138号103室
根据审计部门转来的疑点问题,我局依法开展调查核实,你公司参与投标的全南县教育科技体育局教师智能笔(第四代)项目(项目编号:GZTZ2023-QN-X001品目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
一、违规事实
该项目于2023年6月12日开标,你公司与参与投标的“赣州市炜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使用同一标段层面若干投标人采用同一网络环境或邻近网络环境上传电子标书,且采用同一台电脑生成电子标书的异常行为,IP地址均为:10.5.2.253;MAC地址均为:D85ED36BDD81;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均为:5A3099DCB88D6350420533C6BF844369。在调查过程中,两家单位均对采购活动中的围标串标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本机关已于2025年5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全财购告字〔2025〕2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有关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鉴于你公司主动承认违法事实,且积极配合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罚:
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即人民币叁仟肆佰壹拾肆元肆角伍分(¥:3,414.45元),上缴本级国库,所处罚款通过江西省非税收入缴费系统进行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逾期一日按罚没款项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后,你单位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本机关备案。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全南县人民政府或赣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全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全南县财政局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