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bet36体育在线-【官网直营网站】 @: > 部门公开信息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法规文件 > 法规

全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访问量:

第一条  为及时化解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规划建设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根据bet36体育在线:有关行政调解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本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在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与本局行政职权有关的各类争议纠纷,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当事人的说服和疏导,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让互谅、达成调解协议、快速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局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综合办。选聘具有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调解员。

第四条  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职责:组织管辖范围内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决定是否受理调解申请;指派调解办理人员;协调涉及多个部门的执法纠纷调解事宜。

第五条  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统一登记受理调解案件;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调解申请,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初步意见;完成行政调解工作的日常事务;按照局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参与执法纠纷案件的调解处理;指导行政调解员撰写本部门的行政调解信息并完成资料报送工作。

第六条  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尊重当事人意愿,合法、平等、积极主动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二)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既不能在调解过程中简单从事,调解缺位;也不能无原则地调和,片面追求调解率,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

(三)平等原则。在行政调解工作,应当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意愿和诉求;本局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时,与行政相对人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

(四)积极主动原则。要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增加行政调解意识,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

第七条  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引起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或诉讼案件,由裁决、复议或诉讼机关移送本局先行予以调解的,本局调解机构负责进行调解;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局下级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争议案件,可以由本局调解机构先行予以调解,视调解情况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行政调解的规划建设纠纷。

第八条  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一)程序启动。行政调解启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本局依职权提出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不再进行行政调解。

(二)受理。局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条件的,交局相应业务部门具体办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调解起止时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循的程序;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调查和调解。具体承担调解工作的业务部门,根据争议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查,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时,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做好调解笔录。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进行核实。

争议纠纷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调解。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终止行政调解。

(四)制作行政调解书。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一般应当签订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不得对各方当事人增设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五)履行。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再由行政机关加盖印章后,即对调解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行政机关留存一份备案存档。

(六)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经行政调解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由主持调解的行政机关和调解员盖章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

(七)回访。局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对履行调解协议情况进行回访,巩固调解成果,督促调解协议的实现。

(八)归档。由具体负责调解的业务部门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整理建档,交局城建档案室统一保管。

第九条 调解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解终止:

(一)一方或双方在调解确定的时间内两次(含)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

(二)一方或者双方在调解过程中要求终止调解的;

(三)经过数次调解仍然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第十条 争议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终止行政调解。

第十一条 行政调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终结。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二条  行政调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与争议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争议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争议纠纷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发现调解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局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其回避;调解人员认为自己有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行政调解人员的回避由主持调解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回避理由,并在举行调解会前3日内提出。

第十三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情况处理。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生效之前一方反悔的,行政机关应当终结调解。一方当事人为促成调解所作出的不利陈述,不能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

第十四条  行政调解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当事人不愿对外公开争议纠纷的,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局相关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调解申请,或者在规定期限人不履行调解职责,造成恶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局相关部门应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对行政调解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调解人员,将予以表彰。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