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名称:江西大吉山钨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案。
2.处罚决定书文号:(全)应急罚〔2025〕非煤-7号
3.相对人:游峰
4.案由: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5.违法行为:我局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西局对江西大吉山钨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江西大吉山钨业有限公司存在“未严格按规定履行动火作业审批程序,动火作业票未编号”。
6.处罚依据:游峰作为江西大吉山钨业有限公司矿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的规定处罚。
7.处罚决定部门:全南县应急管理局
8.处罚决定时间:2025年5月21日
9.处罚内容:处人民币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处罚结果: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