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名称:赣州鑫丰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在柴油罐区实施动火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等案
2.处罚决定书文号:(全)应急罚〔2025〕工贸-2号
3.相对单位:赣州鑫丰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4.案由: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
5.违法行为:2025年3月1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赣州鑫丰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办公楼后面3个使用的露天柴油罐(共54立方左右)与办公楼安全间距不足,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柴油罐加油设备电气线路不防爆,作业场所未设置防火、防静电、防雷等安全设施设备,未设置安全警示志;特种作业人员蔡某某在柴油罐区实施动火作业(焊接支架)时未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无动火作业票,无监护人员,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6.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7.处罚决定部门:全南县应急管理局
8.处罚决定时间:2025年4月17日
9.处罚内容:处人民币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处罚结果:正在执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