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bet36体育在线-【官网直营网站】 @: > 部门公开信息 > 县应急管理局 > 发展规划 > 工作计划

全南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纪律规定

访问量: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作风和效能建设,促进文明、公正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工作纪律规定。

第二条 本工作纪律规定所称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指县应急管理局及其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实施的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牢固树立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保密意识和廉洁意识,严明执法纪律并遵守以下工作要求:(一)不准无证执法、单人执法、不亮证执法。(二)不准损害执法形象,必须依规范穿着执法服装,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不得在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执法。(三)不准随意性执法,不得无执法计划或无执法方案等开展无实质内容的检查。(四)不准选择性执法,不得随意更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行为。(五)不准粗暴执法,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六)不准违反法定程序处罚,不得“协商式”、“一刀切式”处罚。(七)不准以罚代管,不得只处罚不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八)不准随意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范围,不得同类同程度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畸轻畸重。(九)不准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不得因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加重处罚。(十)不准包庇纵容违法违规行为,不得为企业通风报信、泄露案情、开脱说情。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并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严禁收受被检查单位和请托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卡)、支付凭证、礼品等财物。(二)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以及由被检查单位和请托人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三)严禁到被检查单位报销应由单位或个人承担的住宿、餐饮、交通、通讯等费用。(四)严禁以任何形式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推销安全设施设备或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招揽业务;(五)严禁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包庇、纵容违法单位和个人;(六)严禁在被检查单位入股“分红”或提供各类有偿服务。(七)严禁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有案不立以及虚报瞒报执法数据、事故信息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八)严禁通风报信、失密泄密,透露或公开违法行为举报人、事故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泄漏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九)严禁在事故调查期间、行政执法决定前,泄露案情或将分析意见透露给当事人及无关人员;(十)严禁利用行政执法权力为配偶、子女等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中,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觉悟,加强党性修养,增强“四个意识”,反对“四风”,提高政治站位,持续巩固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以实际行动履行好工作职责。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工作要求,严格遵守相关财务和公车使用纪律。

第六条 在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凡涉及安全项目审批、竣工验收、事故处理决定以及安全许可证的审检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本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时,应及时向局领导汇报,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对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应按照规定下达《罚款催缴通知书》,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安全生产监管纪律,维护依法行政权威,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监管执法人员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不得要求监管执法人员做有碍执法公正的事情。

第九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工作纪律被检查发现或投诉举报经核实确认的,或者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屡次违反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违反党纪政纪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工作纪律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