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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南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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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南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南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队员管理,科学规范考核,增强队伍活力,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在工作中的积极性,根据《江西省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全南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以下简称大队)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全南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适用于全南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全体队员。本办法所称专业森林消防大队队员,是指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队员职责、纳入专业森林消防队员额度、经费保障且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应急管理局直接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大队队员考核按照工作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实行分类考核、统一管理的原则,划分为森林防灭火、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和后勤保障人员。

第四条大队实行考核管理,考核方法按照大队管理办法进行量化加扣分考核,分为月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经县防灾减灾中心审核、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会决定后公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大队队部提出复议申请,队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复议并反馈,反馈结果为最终考核结果。

第五条考核工作由县防灾减灾中心牵头,大队具体实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组织纪律、执行任务、学习训练、专业技能、体能等。考核结果作为全南县专业森林消防队员薪资、奖惩、晋升、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队伍建设标准

第六条大队总人数40人,下设3个中队。

第七条大队设大队长1名,指导员1名,副大队长1名,副指导员1名,办公室文书1名,中队长3名,副中队长3名。

第八条大队为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的用人机制。

第九条大队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根据指令执行扑救森林火灾、抗洪抢险救灾、地质灾害处置、雨雪冰灾应对、事故灾难等应急救援任务;

(二)协助本地区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巡护督查、排查整治森林火灾风险隐患等;

(三)协助做好乡(镇)半专业扑火队及县级应急分队等应急救援队伍技能的教育培训工作;

(四)执行全南县委、县政府以及县应急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队伍管理与培训

第十条大队队员的招聘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会同人社及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组织实施。新招聘队员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退伍军人、司机及具有应急救援经验和相关专业特长的,年龄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大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教育和训练。大队实行轮休制,队员在岗率不得低于85%,应当24小时执勤待命。高火险天气、强降雨过程等特殊时段原则上必须全员保持在岗。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制度,制定对离岗、脱岗等违规行为处罚制度。

第十二条大队遇高火险天气、强降雨时段、重点敏感时期和重要节假日,应安排中队分片区靠前驻防,驻防队伍主要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巡查野外火源和协助乡(镇)对应急队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及执行火灾扑救、抗洪抢险等应急救援任务。

第十三条大队队员应当严格按照《全省专业森林消防队着装管理规定》,加强队员着装管理,维护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良好社会形象。着装的队员在公共场所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除执勤任务外,不得在娱乐场所、酒店等敏感场所着工作服。工作期间,着常服;参加训练及其他任务时,着作训服;执行扑火任务时,着阻燃服。每年4月和10月,原则上着春秋装;5月至9月,原则上着夏装;11月至翌年3月,原则上着冬装。具体换装时间由县防灾减灾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大队队员应当具备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身体条件。应急救援任务或者岗位对人员有资格要求的,参与或者从事的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队员应当具有相应类型和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大队应当建立演练制度,定期开展森林火灾扑救演练和其他应急救援演练,并对处置和救援过程、所用设施设备的性能、协同作战的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大队长、指导员、副大队长、副指导员、办公室文书、中队长、副中队长、队员等岗位的职责,做到责任到人、分工到人。

第十七条大队全体队员按照《江西省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教育训练大纲》“严格要求、严格训练”的训练方针,参加应急救援业务知识培训和应急救援装备的使用培训。

第四章指挥调度

第十八条大队受县应急管理局的指挥和任务调派,由县防灾减灾中心负责大队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县辖乡(镇)一旦发生险情,确需外援的,应当由该乡(镇)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向县应急管理局提出外援申请,按程序调派力量前往支援。

第二十条接到救援命令时,大队应当在规定时间快速集结出动,按要求到达指定地点。

第二十一条大队在执行救援任务时应当无条件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相关规定。

第五章队伍保障

第二十二条大队建设所需经费,包括个人保障经费、业务保障经费和基础设施保障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大队个人保障经费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抚恤费、被装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解除或终止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等;业务保障经费主要包括日常办公、通信保障、教育训练、实战演练、扑火作战、应急救援、器具添置及维修维护费用等;基础设施保障经费主要包括生活设施、训练场所建设和交通运输工具、救援装备购置费用等。

第二十四条大队队员的工资收入由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应急救援高危职业补助、职业技能等级补贴、奖金等构成,并建立正常的增长机制。

(一)基本工资:

1.试用期人员:新入职队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内应每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为:体能考核、技能考核、理论考核、日常表现。三个月后,考核合格成为正式队员,不合格则予以辞退。

2.正式队员工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50元/年,四年封顶)+高危补助+考核绩效奖金。考核内容为:体能考核、技能考核、理论考核、日常表现。每个季度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下一季度不享受考核绩效奖金,如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则予以辞退。

(二)职务工资

担任大队长、指导员的职务工资为800元/月,担任副大队长、副指导员的职务工资为700元/月,担任中队长、文书的职务工资为600元/月,担任副中队长的职务工资为500元/月。享受职务工资在通过全南县应急管理局的岗位晋升考核标准的基础上,还要做到履职尽责、服从组织、遵纪守法等前提下给予发放。一人多职或多岗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职务工资标准。职务或岗位发生变动时,自任免下发职务或岗位调整通知文件的次月起,按新任职务或岗位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三)工龄工资

按工龄50元/年标准发放(四年封顶)。

(四)应急救援高危职业补助

对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的应急救援队员(含内勤)给予高危职业补助,标准为:每月1000元

(五)考核绩效奖励

对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的应急救援队员(含内勤)给予月考核绩效奖励,标准为:每月300元。对思想政治坚定、工作履职尽责、体能技能达标、纪律作风优良且经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队员,由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年度考核奖励,具体发放标准应根据队员考核结果(等次)确定,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及其他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不予发放年度考核奖励。

第二十五条大队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队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大队队员在日常训练、应急演练、扑火作战以及执行其他应急救援任务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工伤、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第二十七条大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队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第二十八条大队的扑火装备按照《江西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bet36体育在线-【官网直营网站】 @: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赣火办字〔2023〕24号)确定的标准执行,如有新的标准,则参照新的标准执行,其他应急救援装备按照实际需要配备。

第二十九条大队队伍的通信指挥车、运兵车、工具车、消防水车等专用车辆应当统一外观制式。

第六章月考核

第三十条月考核主要是考核大队队员每月日常行为规范、遵守纪律、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等情况,采取日常工作考勤登记(“谁值班、谁统计”),队部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月考核实行量化打分,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与当月考核绩效奖金挂钩,实际考核分值按照每1分抵扣50元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月考核每月进行一次,由大队月底进行考核统计,统一公布考核成绩。

第七章季度考核

第三十三条季度考核主要是考核大队队员的体能、技能、理论知识和日常表现等,采取统一集中组织考核。

第三十四条季度考核由县应急管理局根据队员的实际考试成绩进行打分,分值100分。其中含体能、技能、理论知识、日常表现。按照要求,每个季度考核一次,考核内容根据要求适时调整。考核成绩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89分为良好,70分-79分为较好,60分-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不含)为不合格。合格人员考核绩效奖金按照300元/月×考核分数的百分比发放,优秀人员考核绩效奖金全额发放。不合格人员不发放考核绩效奖金,其他工资、补助按标准发放。

第三十五条季度考核每个季度进行一次,由县应急管理局分别3月底、6月底、9月底、12月底组织考核统计,每个季度考核完统一公布考核成绩,具体考核内容、时间由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八章年度考核

第三十六条年度考核结果以全年每月(季)考核平均成绩、执行任务情况和日常工作表现确定为年终考核成绩,与个人年度考核奖励挂钩。注:一年请假超过20天(含20天)的,每超过一天年终考核分数扣除1分,轮休假及病假除外(请病假需提供相关病历证明)。

第九章日常量化考评

第三十七条大队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报县应急管理局批准后由局财务在月绩效考核奖金中扣除。

每次扣1分:

(一)违反规定佩戴首饰、戴有色眼镜、佩戴非专业森林消防大队统一颁发徽章的;

(二)违反着装管理规定的;

(三)帽檐下发长超过1.5cm或留大鬓角,留胡须及指甲长的;

(四)其他仪容举止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大队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报县应急管理局批准后由局财务在月绩效考核奖金中扣除。

每次扣2分:

(一)参加各类学习教育不认真听讲、不做笔记的;

(二)内务卫生或环境卫生区未打扫干净、不整洁的;

(三)违反内务设置要求,张贴、悬挂、放置物品的;

(四)个人内务或个人物品、衣物等不整洁或不按规定叠放的;

(五)集合站队或点名着装不整齐、仪容仪表不整的;

(六)不按规定时间就寝或就寝后大声喧哗的、影响他人休息的;

(七)集合站队不迅速或不按队列要求执行的;

(八)会议、培训期间不遵守会场纪律的;

(九)操课期间、就寝期间违规使用手机等通信工具的。

(十)驾驶员每次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未对车辆进行检查的;

(十一)驾驶员每次出车没有对车辆出行情况进行记录的或记录不全的;

(十二)其他违反日常管理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大队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报县应急管理局批准后由局财务在月绩效考核奖金中扣除。

每次扣3分:

(一)不遵守一日生活制度的;

(二)无故睡懒觉或不参加操课、会议或各类集体活动的;

(三)迟到早退的;

(四)破坏他人内务卫生行为的;

(五)不按要求落实24小时执勤值班制度的;

(六)无故不参加勤务交接班的;

(七)无故脱岗、漏岗的;

(九)接警出动掉队未造成后果的;

(十)各类器材装备性能不熟悉的;

(十一)在扑救火灾、救援或演练过程中未佩戴齐全个人防护装备的;

(十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的;

(十三)工作、训练不积极的;

(十四)中队长对本中队队员进行日常管理,对违规人员视而不见的、未管理的或发现问题不及时通报情况的;

(十五)驾驶员每周未对车辆进行保养、检查,病车上路的;

(十六)驾驶员违章操作的;

(十七)驾驶员因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十八)担任队内职务人员,年累计扣分达到15分(含15分)以上的,经队务会研究决定,次月起不再担任该职务,并取消其相应的职务待遇。

第四十条大队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报县应急管理局批准后由局财务在月绩效考核奖金中扣除。

每次扣5分:

(一)无故不履行值班职责的;

(二)对高火险天气及雨雪天气战备制度不落实的;

(三)驾驶员不遵守交通规则,开霸王车、英雄车、赌气的;

(四)损坏、遗失公共财物的;

(五)不按照工作规章制度越级汇报的;

(六)被上级点名通报批评的;

(七)未按级请销假、请假外出手续不全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归队、归队后不按时销假的。

第四十一条大队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报县应急管理局批准后由局财务在月绩效考核奖金中扣除。

每次扣8分:

(一)接到大队或上级指令,未及时归队的;

(二)有拉帮结伙或散布不良言论,损害大队和他人形象的;

(三)与地方群众发生纠纷的;

(四)工作训练或执行任务中不服从管理,听从命令的;

(五)对上级安排的工作消极怠工,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六)训练态度不端正,不遵守操场(课堂)纪律的;

(七)思想消极,影响他人工作的,且经超过三次教育无转变的;

(八)擅自将服装以及队内配发物资外借的;

(九)着制服到酒吧、KTV、足浴等场所消费娱乐,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未经大队批准,接待来队家属或来队家属留营住宿的;

(十一)上班期间酗酒的;

第四十二条大队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报县应急管理局批准后由局财务在月绩效考核奖金中扣除。

每次扣10分:

(一)无故旷班或不请假私自外出的;

(二)工作训练中顶撞上级或领导的;

(三)利用网络恶意传播有损国家、单位、大队形象言论的;

(四)将有关消防(应急)救援的图片标识、训练设备、训练图片等涉密事和物私发到微信、QQ、抖音、微博等网络平台。

第四十三条大队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报县应急管理局批准后给予开除处理:

(一)酒驾、醉驾造成影响的;

(二)打架斗殴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上班期间酗酒滋事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在上班时间赌博、违规借款借贷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迟到或早退全年累计12次(含12次)以上或旷班4天(含4天)以上的;

(六)违反法律,触犯刑法的。

第十章奖励机制

第四十四条积极参加大队及上级组织的各种比赛、竞赛获得名次受到上级表彰:受国家级表彰团体第一名奖励5000元、个人第一名奖励3000元,团体第二名奖励4000元、个人第二名奖励2000元,团体第三名奖励3000元、个人第三名奖励1000元;获省级表彰团体第一名奖励3000元、个人第一名奖励1500元,团体第二名奖励2000元、个人第二名奖励1200元,团体第三名奖励1000元、个人第三名奖励800元;获市级表彰团体第一名奖励2000元、个人第一名奖励1000元,团体第二名奖励1000元、个人第二名奖励800元,团体第三名奖励800元,个人第三名奖励600元;获县级表彰团体第一名奖励1000元、个人第一名奖励600元,团体第二名奖励800元、个人第二名奖励500元,团体第三名奖励500元、个人第三名奖励300元。

第四十五条被上级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等的:获县局表彰者奖励600元;获县级表彰者奖励800元;获市级表彰者奖励1000元;获省级表彰者奖励1500元;获国家级表彰者奖励3000元。

第四十六条文稿被县局采用奖励50元,被市局采用奖励100元,被省厅采用奖励200元,被应急部采用奖励500元,同一篇文章同时被采用的取最高部门实行奖励。

第四十七条积极参与救援设备改革与创新,对提高救援战斗力有贡献的,给予通报表扬并奖励500元;有重大贡献或技术成果被推广的,给予通报表扬并奖励1000元。

第四十八条季度考核中3000米跑、单杠引体向上、舟艇操作等科目,对超过标准线的相应加分。在季度考核或其他比武竞赛中突破了全南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记录成绩者,按每1分奖励20元标准执行。(3000米徒步或负重)跑步项目突破记录成绩者,每突破1秒加2分,计算到下个季度各月中;引体向上项目突破记录成绩者,每多1个加1分,计算到下个季度各月中;在扑救森林火灾和应急救援过程中表现突出者,下个季度每月加10分。(奖励项目根据全省训练课目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一章入职与离职

第四十九条新招录队员必须参加为期3个月的岗前培训,严格遵守《全南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管理办法(试行)》《全南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规章制度》,违者按大队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离职人员所发服装数目须按清单归还,所缺数目按服装价格进行赔偿,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五十一条所有队员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向大队提出申请,未按规定离职的,扣除相关津补贴。

本管理办法由全南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全南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南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队员管理,科学规范考核,增强队伍活力,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在工作中的积极性,根据《江西省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全南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以下简称大队)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全南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适用于全南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全体队员。本办法所称专业森林消防大队队员,是指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队员职责、纳入专业森林消防队员额度、经费保障且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应急管理局直接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大队队员考核按照工作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实行分类考核、统一管理的原则,划分为森林防灭火、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和后勤保障人员。

第四条大队实行考核管理,考核方法按照大队管理办法进行量化加扣分考核,分为月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经县防灾减灾中心审核、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会决定后公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大队队部提出复议申请,队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复议并反馈,反馈结果为最终考核结果。

第五条考核工作由县防灾减灾中心牵头,大队具体实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组织纪律、执行任务、学习训练、专业技能、体能等。考核结果作为全南县专业森林消防队员薪资、奖惩、晋升、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队伍建设标准

第六条大队总人数40人,下设3个中队。

第七条大队设大队长1名,指导员1名,副大队长1名,副指导员1名,办公室文书1名,中队长3名,副中队长3名。

第八条大队为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的用人机制。

第九条大队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根据指令执行扑救森林火灾、抗洪抢险救灾、地质灾害处置、雨雪冰灾应对、事故灾难等应急救援任务;

(二)协助本地区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巡护督查、排查整治森林火灾风险隐患等;

(三)协助做好乡(镇)半专业扑火队及县级应急分队等应急救援队伍技能的教育培训工作;

(四)执行全南县委、县政府以及县应急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队伍管理与培训

第十条大队队员的招聘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会同人社及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组织实施。新招聘队员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退伍军人、司机及具有应急救援经验和相关专业特长的,年龄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大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教育和训练。大队实行轮休制,队员在岗率不得低于85%,应当24小时执勤待命。高火险天气、强降雨过程等特殊时段原则上必须全员保持在岗。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制度,制定对离岗、脱岗等违规行为处罚制度。

第十二条大队遇高火险天气、强降雨时段、重点敏感时期和重要节假日,应安排中队分片区靠前驻防,驻防队伍主要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巡查野外火源和协助乡(镇)对应急队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及执行火灾扑救、抗洪抢险等应急救援任务。

第十三条大队队员应当严格按照《全省专业森林消防队着装管理规定》,加强队员着装管理,维护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良好社会形象。着装的队员在公共场所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除执勤任务外,不得在娱乐场所、酒店等敏感场所着工作服。工作期间,着常服;参加训练及其他任务时,着作训服;执行扑火任务时,着阻燃服。每年4月和10月,原则上着春秋装;5月至9月,原则上着夏装;11月至翌年3月,原则上着冬装。具体换装时间由县防灾减灾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大队队员应当具备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身体条件。应急救援任务或者岗位对人员有资格要求的,参与或者从事的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队员应当具有相应类型和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大队应当建立演练制度,定期开展森林火灾扑救演练和其他应急救援演练,并对处置和救援过程、所用设施设备的性能、协同作战的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大队长、指导员、副大队长、副指导员、办公室文书、中队长、副中队长、队员等岗位的职责,做到责任到人、分工到人。

第十七条大队全体队员按照《江西省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教育训练大纲》“严格要求、严格训练”的训练方针,参加应急救援业务知识培训和应急救援装备的使用培训。

第四章指挥调度

第十八条大队受县应急管理局的指挥和任务调派,由县防灾减灾中心负责大队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县辖乡(镇)一旦发生险情,确需外援的,应当由该乡(镇)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向县应急管理局提出外援申请,按程序调派力量前往支援。

第二十条接到救援命令时,大队应当在规定时间快速集结出动,按要求到达指定地点。

第二十一条大队在执行救援任务时应当无条件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相关规定。

第五章队伍保障

第二十二条大队建设所需经费,包括个人保障经费、业务保障经费和基础设施保障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大队个人保障经费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抚恤费、被装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解除或终止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等;业务保障经费主要包括日常办公、通信保障、教育训练、实战演练、扑火作战、应急救援、器具添置及维修维护费用等;基础设施保障经费主要包括生活设施、训练场所建设和交通运输工具、救援装备购置费用等。

第二十四条大队队员的工资收入由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应急救援高危职业补助、职业技能等级补贴、奖金等构成,并建立正常的增长机制。

(一)基本工资:

1.试用期人员:新入职队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内应每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为:体能考核、技能考核、理论考核、日常表现。三个月后,考核合格成为正式队员,不合格则予以辞退。

2.正式队员工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50元/年,四年封顶)+高危补助+考核绩效奖金。考核内容为:体能考核、技能考核、理论考核、日常表现。每个季度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下一季度不享受考核绩效奖金,如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则予以辞退。

(二)职务工资

担任大队长、指导员的职务工资为800元/月,担任副大队长、副指导员的职务工资为700元/月,担任中队长、文书的职务工资为600元/月,担任副中队长的职务工资为500元/月。享受职务工资在通过全南县应急管理局的岗位晋升考核标准的基础上,还要做到履职尽责、服从组织、遵纪守法等前提下给予发放。一人多职或多岗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职务工资标准。职务或岗位发生变动时,自任免下发职务或岗位调整通知文件的次月起,按新任职务或岗位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三)工龄工资

按工龄50元/年标准发放(四年封顶)。

(四)应急救援高危职业补助

对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的应急救援队员(含内勤)给予高危职业补助,标准为:每月1000元

(五)考核绩效奖励

对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的应急救援队员(含内勤)给予月考核绩效奖励,标准为:每月300元。对思想政治坚定、工作履职尽责、体能技能达标、纪律作风优良且经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队员,由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年度考核奖励,具体发放标准应根据队员考核结果(等次)确定,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及其他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不予发放年度考核奖励。

第二十五条大队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队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大队队员在日常训练、应急演练、扑火作战以及执行其他应急救援任务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工伤、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第二十七条大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队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第二十八条大队的扑火装备按照《江西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bet36体育在线-【官网直营网站】 @: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赣火办字〔2023〕24号)确定的标准执行,如有新的标准,则参照新的标准执行,其他应急救援装备按照实际需要配备。

第二十九条大队队伍的通信指挥车、运兵车、工具车、消防水车等专用车辆应当统一外观制式。

第六章月考核

第三十条月考核主要是考核大队队员每月日常行为规范、遵守纪律、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等情况,采取日常工作考勤登记(“谁值班、谁统计”),队部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月考核实行量化打分,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与当月考核绩效奖金挂钩,实际考核分值按照每1分抵扣50元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月考核每月进行一次,由大队月底进行考核统计,统一公布考核成绩。

第七章季度考核

第三十三条季度考核主要是考核大队队员的体能、技能、理论知识和日常表现等,采取统一集中组织考核。

第三十四条季度考核由县应急管理局根据队员的实际考试成绩进行打分,分值100分。其中含体能、技能、理论知识、日常表现。按照要求,每个季度考核一次,考核内容根据要求适时调整。考核成绩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89分为良好,70分-79分为较好,60分-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不含)为不合格。合格人员考核绩效奖金按照300元/月×考核分数的百分比发放,优秀人员考核绩效奖金全额发放。不合格人员不发放考核绩效奖金,其他工资、补助按标准发放。

第三十五条季度考核每个季度进行一次,由县应急管理局分别3月底、6月底、9月底、12月底组织考核统计,每个季度考核完统一公布考核成绩,具体考核内容、时间由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八章年度考核

第三十六条年度考核结果以全年每月(季)考核平均成绩、执行任务情况和日常工作表现确定为年终考核成绩,与个人年度考核奖励挂钩。注:一年请假超过20天(含20天)的,每超过一天年终考核分数扣除1分,轮休假及病假除外(请病假需提供相关病历证明)。

第九章日常量化考评

第三十七条大队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报县应急管理局批准后由局财务在月绩效考核奖金中扣除。

每次扣1分:

(一)违反规定佩戴首饰、戴有色眼镜、佩戴非专业森林消防大队统一颁发徽章的;

(二)违反着装管理规定的;

(三)帽檐下发长超过1.5cm或留大鬓角,留胡须及指甲长的;

(四)其他仪容举止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大队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报县应急管理局批准后由局财务在月绩效考核奖金中扣除。

每次扣2分:

(一)参加各类学习教育不认真听讲、不做笔记的;

(二)内务卫生或环境卫生区未打扫干净、不整洁的;

(三)违反内务设置要求,张贴、悬挂、放置物品的;

(四)个人内务或个人物品、衣物等不整洁或不按规定叠放的;

(五)集合站队或点名着装不整齐、仪容仪表不整的;

(六)不按规定时间就寝或就寝后大声喧哗的、影响他人休息的;

(七)集合站队不迅速或不按队列要求执行的;

(八)会议、培训期间不遵守会场纪律的;

(九)操课期间、就寝期间违规使用手机等通信工具的。

(十)驾驶员每次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未对车辆进行检查的;

(十一)驾驶员每次出车没有对车辆出行情况进行记录的或记录不全的;

(十二)其他违反日常管理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大队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报县应急管理局批准后由局财务在月绩效考核奖金中扣除。

每次扣3分:

(一)不遵守一日生活制度的;

(二)无故睡懒觉或不参加操课、会议或各类集体活动的;

(三)迟到早退的;

(四)破坏他人内务卫生行为的;

(五)不按要求落实24小时执勤值班制度的;

(六)无故不参加勤务交接班的;

(七)无故脱岗、漏岗的;

(九)接警出动掉队未造成后果的;

(十)各类器材装备性能不熟悉的;

(十一)在扑救火灾、救援或演练过程中未佩戴齐全个人防护装备的;

(十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的;

(十三)工作、训练不积极的;

(十四)中队长对本中队队员进行日常管理,对违规人员视而不见的、未管理的或发现问题不及时通报情况的;

(十五)驾驶员每周未对车辆进行保养、检查,病车上路的;

(十六)驾驶员违章操作的;

(十七)驾驶员因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十八)担任队内职务人员,年累计扣分达到15分(含15分)以上的,经队务会研究决定,次月起不再担任该职务,并取消其相应的职务待遇。

第四十条大队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报县应急管理局批准后由局财务在月绩效考核奖金中扣除。

每次扣5分:

(一)无故不履行值班职责的;

(二)对高火险天气及雨雪天气战备制度不落实的;

(三)驾驶员不遵守交通规则,开霸王车、英雄车、赌气的;

(四)损坏、遗失公共财物的;

(五)不按照工作规章制度越级汇报的;

(六)被上级点名通报批评的;

(七)未按级请销假、请假外出手续不全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归队、归队后不按时销假的。

第四十一条大队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报县应急管理局批准后由局财务在月绩效考核奖金中扣除。

每次扣8分:

(一)接到大队或上级指令,未及时归队的;

(二)有拉帮结伙或散布不良言论,损害大队和他人形象的;

(三)与地方群众发生纠纷的;

(四)工作训练或执行任务中不服从管理,听从命令的;

(五)对上级安排的工作消极怠工,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六)训练态度不端正,不遵守操场(课堂)纪律的;

(七)思想消极,影响他人工作的,且经超过三次教育无转变的;

(八)擅自将服装以及队内配发物资外借的;

(九)着制服到酒吧、KTV、足浴等场所消费娱乐,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未经大队批准,接待来队家属或来队家属留营住宿的;

(十一)上班期间酗酒的;

第四十二条大队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报县应急管理局批准后由局财务在月绩效考核奖金中扣除。

每次扣10分:

(一)无故旷班或不请假私自外出的;

(二)工作训练中顶撞上级或领导的;

(三)利用网络恶意传播有损国家、单位、大队形象言论的;

(四)将有关消防(应急)救援的图片标识、训练设备、训练图片等涉密事和物私发到微信、QQ、抖音、微博等网络平台。

第四十三条大队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报县应急管理局批准后给予开除处理:

(一)酒驾、醉驾造成影响的;

(二)打架斗殴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上班期间酗酒滋事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在上班时间赌博、违规借款借贷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迟到或早退全年累计12次(含12次)以上或旷班4天(含4天)以上的;

(六)违反法律,触犯刑法的。

第十章奖励机制

第四十四条积极参加大队及上级组织的各种比赛、竞赛获得名次受到上级表彰:受国家级表彰团体第一名奖励5000元、个人第一名奖励3000元,团体第二名奖励4000元、个人第二名奖励2000元,团体第三名奖励3000元、个人第三名奖励1000元;获省级表彰团体第一名奖励3000元、个人第一名奖励1500元,团体第二名奖励2000元、个人第二名奖励1200元,团体第三名奖励1000元、个人第三名奖励800元;获市级表彰团体第一名奖励2000元、个人第一名奖励1000元,团体第二名奖励1000元、个人第二名奖励800元,团体第三名奖励800元,个人第三名奖励600元;获县级表彰团体第一名奖励1000元、个人第一名奖励600元,团体第二名奖励800元、个人第二名奖励500元,团体第三名奖励500元、个人第三名奖励300元。

第四十五条被上级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等的:获县局表彰者奖励600元;获县级表彰者奖励800元;获市级表彰者奖励1000元;获省级表彰者奖励1500元;获国家级表彰者奖励3000元。

第四十六条文稿被县局采用奖励50元,被市局采用奖励100元,被省厅采用奖励200元,被应急部采用奖励500元,同一篇文章同时被采用的取最高部门实行奖励。

第四十七条积极参与救援设备改革与创新,对提高救援战斗力有贡献的,给予通报表扬并奖励500元;有重大贡献或技术成果被推广的,给予通报表扬并奖励1000元。

第四十八条季度考核中3000米跑、单杠引体向上、舟艇操作等科目,对超过标准线的相应加分。在季度考核或其他比武竞赛中突破了全南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记录成绩者,按每1分奖励20元标准执行。(3000米徒步或负重)跑步项目突破记录成绩者,每突破1秒加2分,计算到下个季度各月中;引体向上项目突破记录成绩者,每多1个加1分,计算到下个季度各月中;在扑救森林火灾和应急救援过程中表现突出者,下个季度每月加10分。(奖励项目根据全省训练课目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一章入职与离职

第四十九条新招录队员必须参加为期3个月的岗前培训,严格遵守《全南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管理办法(试行)》《全南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规章制度》,违者按大队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离职人员所发服装数目须按清单归还,所缺数目按服装价格进行赔偿,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五十一条所有队员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向大队提出申请,未按规定离职的,扣除相关津补贴。

本管理办法由全南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全南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南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队员管理,科学规范考核,增强队伍活力,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在工作中的积极性,根据《江西省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全南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以下简称大队)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全南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适用于全南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全体队员。本办法所称专业森林消防大队队员,是指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队员职责、纳入专业森林消防队员额度、经费保障且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应急管理局直接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大队队员考核按照工作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实行分类考核、统一管理的原则,划分为森林防灭火、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和后勤保障人员。

第四条大队实行考核管理,考核方法按照大队管理办法进行量化加扣分考核,分为月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经县防灾减灾中心审核、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会决定后公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大队队部提出复议申请,队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复议并反馈,反馈结果为最终考核结果。

第五条考核工作由县防灾减灾中心牵头,大队具体实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组织纪律、执行任务、学习训练、专业技能、体能等。考核结果作为全南县专业森林消防队员薪资、奖惩、晋升、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队伍建设标准

第六条大队总人数40人,下设3个中队。

第七条大队设大队长1名,指导员1名,副大队长1名,副指导员1名,办公室文书1名,中队长3名,副中队长3名。

第八条大队为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的用人机制。

第九条大队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根据指令执行扑救森林火灾、抗洪抢险救灾、地质灾害处置、雨雪冰灾应对、事故灾难等应急救援任务;

(二)协助本地区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巡护督查、排查整治森林火灾风险隐患等;

(三)协助做好乡(镇)半专业扑火队及县级应急分队等应急救援队伍技能的教育培训工作;

(四)执行全南县委、县政府以及县应急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队伍管理与培训

第十条大队队员的招聘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会同人社及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组织实施。新招聘队员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退伍军人、司机及具有应急救援经验和相关专业特长的,年龄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大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教育和训练。大队实行轮休制,队员在岗率不得低于85%,应当24小时执勤待命。高火险天气、强降雨过程等特殊时段原则上必须全员保持在岗。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制度,制定对离岗、脱岗等违规行为处罚制度。

第十二条大队遇高火险天气、强降雨时段、重点敏感时期和重要节假日,应安排中队分片区靠前驻防,驻防队伍主要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巡查野外火源和协助乡(镇)对应急队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及执行火灾扑救、抗洪抢险等应急救援任务。

第十三条大队队员应当严格按照《全省专业森林消防队着装管理规定》,加强队员着装管理,维护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良好社会形象。着装的队员在公共场所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除执勤任务外,不得在娱乐场所、酒店等敏感场所着工作服。工作期间,着常服;参加训练及其他任务时,着作训服;执行扑火任务时,着阻燃服。每年4月和10月,原则上着春秋装;5月至9月,原则上着夏装;11月至翌年3月,原则上着冬装。具体换装时间由县防灾减灾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大队队员应当具备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身体条件。应急救援任务或者岗位对人员有资格要求的,参与或者从事的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队员应当具有相应类型和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大队应当建立演练制度,定期开展森林火灾扑救演练和其他应急救援演练,并对处置和救援过程、所用设施设备的性能、协同作战的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大队长、指导员、副大队长、副指导员、办公室文书、中队长、副中队长、队员等岗位的职责,做到责任到人、分工到人。

第十七条大队全体队员按照《江西省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教育训练大纲》“严格要求、严格训练”的训练方针,参加应急救援业务知识培训和应急救援装备的使用培训。

第四章指挥调度

第十八条大队受县应急管理局的指挥和任务调派,由县防灾减灾中心负责大队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县辖乡(镇)一旦发生险情,确需外援的,应当由该乡(镇)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向县应急管理局提出外援申请,按程序调派力量前往支援。

第二十条接到救援命令时,大队应当在规定时间快速集结出动,按要求到达指定地点。

第二十一条大队在执行救援任务时应当无条件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相关规定。

第五章队伍保障

第二十二条大队建设所需经费,包括个人保障经费、业务保障经费和基础设施保障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大队个人保障经费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抚恤费、被装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解除或终止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等;业务保障经费主要包括日常办公、通信保障、教育训练、实战演练、扑火作战、应急救援、器具添置及维修维护费用等;基础设施保障经费主要包括生活设施、训练场所建设和交通运输工具、救援装备购置费用等。

第二十四条大队队员的工资收入由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应急救援高危职业补助、职业技能等级补贴、奖金等构成,并建立正常的增长机制。

(一)基本工资:

1.试用期人员:新入职队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内应每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为:体能考核、技能考核、理论考核、日常表现。三个月后,考核合格成为正式队员,不合格则予以辞退。

2.正式队员工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50元/年,四年封顶)+高危补助+考核绩效奖金。考核内容为:体能考核、技能考核、理论考核、日常表现。每个季度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下一季度不享受考核绩效奖金,如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则予以辞退。

(二)职务工资

担任大队长、指导员的职务工资为800元/月,担任副大队长、副指导员的职务工资为700元/月,担任中队长、文书的职务工资为600元/月,担任副中队长的职务工资为500元/月。享受职务工资在通过全南县应急管理局的岗位晋升考核标准的基础上,还要做到履职尽责、服从组织、遵纪守法等前提下给予发放。一人多职或多岗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职务工资标准。职务或岗位发生变动时,自任免下发职务或岗位调整通知文件的次月起,按新任职务或岗位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三)工龄工资

按工龄50元/年标准发放(四年封顶)。

(四)应急救援高危职业补助

对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的应急救援队员(含内勤)给予高危职业补助,标准为:每月1000元

(五)考核绩效奖励

对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的应急救援队员(含内勤)给予月考核绩效奖励,标准为:每月300元。对思想政治坚定、工作履职尽责、体能技能达标、纪律作风优良且经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队员,由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年度考核奖励,具体发放标准应根据队员考核结果(等次)确定,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及其他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不予发放年度考核奖励。

第二十五条大队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队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大队队员在日常训练、应急演练、扑火作战以及执行其他应急救援任务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工伤、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第二十七条大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队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第二十八条大队的扑火装备按照《江西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bet36体育在线-【官网直营网站】 @: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赣火办字〔2023〕24号)确定的标准执行,如有新的标准,则参照新的标准执行,其他应急救援装备按照实际需要配备。

第二十九条大队队伍的通信指挥车、运兵车、工具车、消防水车等专用车辆应当统一外观制式。

第六章月考核

第三十条月考核主要是考核大队队员每月日常行为规范、遵守纪律、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等情况,采取日常工作考勤登记(“谁值班、谁统计”),队部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月考核实行量化打分,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与当月考核绩效奖金挂钩,实际考核分值按照每1分抵扣50元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月考核每月进行一次,由大队月底进行考核统计,统一公布考核成绩。

第七章季度考核

第三十三条季度考核主要是考核大队队员的体能、技能、理论知识和日常表现等,采取统一集中组织考核。

第三十四条季度考核由县应急管理局根据队员的实际考试成绩进行打分,分值100分。其中含体能、技能、理论知识、日常表现。按照要求,每个季度考核一次,考核内容根据要求适时调整。考核成绩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89分为良好,70分-79分为较好,60分-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不含)为不合格。合格人员考核绩效奖金按照300元/月×考核分数的百分比发放,优秀人员考核绩效奖金全额发放。不合格人员不发放考核绩效奖金,其他工资、补助按标准发放。

第三十五条季度考核每个季度进行一次,由县应急管理局分别3月底、6月底、9月底、12月底组织考核统计,每个季度考核完统一公布考核成绩,具体考核内容、时间由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八章年度考核

第三十六条年度考核结果以全年每月(季)考核平均成绩、执行任务情况和日常工作表现确定为年终考核成绩,与个人年度考核奖励挂钩。注:一年请假超过20天(含20天)的,每超过一天年终考核分数扣除1分,轮休假及病假除外(请病假需提供相关病历证明)。

第九章日常量化考评

第三十七条大队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报县应急管理局批准后由局财务在月绩效考核奖金中扣除。

每次扣1分:

(一)违反规定佩戴首饰、戴有色眼镜、佩戴非专业森林消防大队统一颁发徽章的;

(二)违反着装管理规定的;

(三)帽檐下发长超过1.5cm或留大鬓角,留胡须及指甲长的;

(四)其他仪容举止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大队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报县应急管理局批准后由局财务在月绩效考核奖金中扣除。

每次扣2分:

(一)参加各类学习教育不认真听讲、不做笔记的;

(二)内务卫生或环境卫生区未打扫干净、不整洁的;

(三)违反内务设置要求,张贴、悬挂、放置物品的;

(四)个人内务或个人物品、衣物等不整洁或不按规定叠放的;

(五)集合站队或点名着装不整齐、仪容仪表不整的;

(六)不按规定时间就寝或就寝后大声喧哗的、影响他人休息的;

(七)集合站队不迅速或不按队列要求执行的;

(八)会议、培训期间不遵守会场纪律的;

(九)操课期间、就寝期间违规使用手机等通信工具的。

(十)驾驶员每次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未对车辆进行检查的;

(十一)驾驶员每次出车没有对车辆出行情况进行记录的或记录不全的;

(十二)其他违反日常管理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大队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报县应急管理局批准后由局财务在月绩效考核奖金中扣除。

每次扣3分:

(一)不遵守一日生活制度的;

(二)无故睡懒觉或不参加操课、会议或各类集体活动的;

(三)迟到早退的;

(四)破坏他人内务卫生行为的;

(五)不按要求落实24小时执勤值班制度的;

(六)无故不参加勤务交接班的;

(七)无故脱岗、漏岗的;

(九)接警出动掉队未造成后果的;

(十)各类器材装备性能不熟悉的;

(十一)在扑救火灾、救援或演练过程中未佩戴齐全个人防护装备的;

(十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的;

(十三)工作、训练不积极的;

(十四)中队长对本中队队员进行日常管理,对违规人员视而不见的、未管理的或发现问题不及时通报情况的;

(十五)驾驶员每周未对车辆进行保养、检查,病车上路的;

(十六)驾驶员违章操作的;

(十七)驾驶员因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十八)担任队内职务人员,年累计扣分达到15分(含15分)以上的,经队务会研究决定,次月起不再担任该职务,并取消其相应的职务待遇。

第四十条大队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报县应急管理局批准后由局财务在月绩效考核奖金中扣除。

每次扣5分:

(一)无故不履行值班职责的;

(二)对高火险天气及雨雪天气战备制度不落实的;

(三)驾驶员不遵守交通规则,开霸王车、英雄车、赌气的;

(四)损坏、遗失公共财物的;

(五)不按照工作规章制度越级汇报的;

(六)被上级点名通报批评的;

(七)未按级请销假、请假外出手续不全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归队、归队后不按时销假的。

第四十一条大队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报县应急管理局批准后由局财务在月绩效考核奖金中扣除。

每次扣8分:

(一)接到大队或上级指令,未及时归队的;

(二)有拉帮结伙或散布不良言论,损害大队和他人形象的;

(三)与地方群众发生纠纷的;

(四)工作训练或执行任务中不服从管理,听从命令的;

(五)对上级安排的工作消极怠工,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六)训练态度不端正,不遵守操场(课堂)纪律的;

(七)思想消极,影响他人工作的,且经超过三次教育无转变的;

(八)擅自将服装以及队内配发物资外借的;

(九)着制服到酒吧、KTV、足浴等场所消费娱乐,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未经大队批准,接待来队家属或来队家属留营住宿的;

(十一)上班期间酗酒的;

第四十二条大队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报县应急管理局批准后由局财务在月绩效考核奖金中扣除。

每次扣10分:

(一)无故旷班或不请假私自外出的;

(二)工作训练中顶撞上级或领导的;

(三)利用网络恶意传播有损国家、单位、大队形象言论的;

(四)将有关消防(应急)救援的图片标识、训练设备、训练图片等涉密事和物私发到微信、QQ、抖音、微博等网络平台。

第四十三条大队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报县应急管理局批准后给予开除处理:

(一)酒驾、醉驾造成影响的;

(二)打架斗殴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上班期间酗酒滋事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在上班时间赌博、违规借款借贷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迟到或早退全年累计12次(含12次)以上或旷班4天(含4天)以上的;

(六)违反法律,触犯刑法的。

第十章奖励机制

第四十四条积极参加大队及上级组织的各种比赛、竞赛获得名次受到上级表彰:受国家级表彰团体第一名奖励5000元、个人第一名奖励3000元,团体第二名奖励4000元、个人第二名奖励2000元,团体第三名奖励3000元、个人第三名奖励1000元;获省级表彰团体第一名奖励3000元、个人第一名奖励1500元,团体第二名奖励2000元、个人第二名奖励1200元,团体第三名奖励1000元、个人第三名奖励800元;获市级表彰团体第一名奖励2000元、个人第一名奖励1000元,团体第二名奖励1000元、个人第二名奖励800元,团体第三名奖励800元,个人第三名奖励600元;获县级表彰团体第一名奖励1000元、个人第一名奖励600元,团体第二名奖励800元、个人第二名奖励500元,团体第三名奖励500元、个人第三名奖励300元。

第四十五条被上级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等的:获县局表彰者奖励600元;获县级表彰者奖励800元;获市级表彰者奖励1000元;获省级表彰者奖励1500元;获国家级表彰者奖励3000元。

第四十六条文稿被县局采用奖励50元,被市局采用奖励100元,被省厅采用奖励200元,被应急部采用奖励500元,同一篇文章同时被采用的取最高部门实行奖励。

第四十七条积极参与救援设备改革与创新,对提高救援战斗力有贡献的,给予通报表扬并奖励500元;有重大贡献或技术成果被推广的,给予通报表扬并奖励1000元。

第四十八条季度考核中3000米跑、单杠引体向上、舟艇操作等科目,对超过标准线的相应加分。在季度考核或其他比武竞赛中突破了全南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记录成绩者,按每1分奖励20元标准执行。(3000米徒步或负重)跑步项目突破记录成绩者,每突破1秒加2分,计算到下个季度各月中;引体向上项目突破记录成绩者,每多1个加1分,计算到下个季度各月中;在扑救森林火灾和应急救援过程中表现突出者,下个季度每月加10分。(奖励项目根据全省训练课目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一章入职与离职

第四十九条新招录队员必须参加为期3个月的岗前培训,严格遵守《全南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管理办法(试行)》《全南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规章制度》,违者按大队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离职人员所发服装数目须按清单归还,所缺数目按服装价格进行赔偿,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五十一条所有队员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向大队提出申请,未按规定离职的,扣除相关津补贴。

本管理办法由全南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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