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南县司法局金龙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因放捕兽夹夹伤农户山羊的民事侵权责任赔偿纠纷。
2025年2月,金龙司法所接到辖区派出所电话,通报了一起捕兽夹夹伤农户山羊而引发的侵权责任赔偿纠纷。经过警方调查取证,邱某对放置捕兽夹的事实供认不讳,受害人黄某表示目前自己的损失非常大,已发现被夹伤的羊有6只,其中2只小羊已死,还有10多只羊可能因为受惊一直没回圈,现邱某与黄某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黄某及其家属情绪激动,强烈要求对簿公堂。
了解上述情况后,金龙司法所主动联系双方,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处理双方的矛盾纠纷。为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司法所做足准备工作,积极联系检察院、派出所办案人员和村级调解员共同参与调解。
调解现场,双方互相指责对方过错,场面“剑拔弩张”,调解员见状,立即暂停调解,待双方情绪平稳后,再进行调解。考虑再安排面对面调解,可能会激化矛盾,遂决定将当事人分到两个房间,分别释法说理。经过一番努力,双方与调解员逐渐建立了信任关系,调解员趁热打铁,回归到赔偿问题本身。最终,调解员通过法理情、背靠背等方式调解劝说,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赔偿协议并当场履行,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此外,邱某因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被立案调查,有关部门将根据其行为情节严重程度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损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维护治理法规,以吃用为目标非法猎捕、收购、运输、销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生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