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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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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建筑施工电焊、特 种设备金属焊(以下简称电气焊)全链条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 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气焊资质管理、审批报备、现场管理、监督执法等全链条管理。

第三条  申请及实施电气焊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共同对作业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  全市电气焊作业管理按照主体实行分类管理,分为企业类电气焊作业和零星类电气焊作业。

企业类电气焊作业是指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的电气焊作业。

零星类电气焊作业是指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 进行的临时电气焊作业。零星类电气焊作业的申请人为业主(作业需求方或产权单位),作业的实施人为取得资质的电气焊作业人员。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气焊作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建立相应台账,开展专项执法。

企业类电气焊作业,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 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零星类电气焊作业,由乡镇(街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第二章  人员资质管理

第六条  电气焊作业实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应急、住建、市监等部门按要求做好本部门管辖电气焊作业培训考核工作,督促相关培训机构提高培训质量,将消防安全、应急能力纳入其培训考核重点内容。

按照“谁培训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等培训考核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电气焊作业人员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宣传,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或查处的假冒证照,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电气焊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各乡镇(街道)督促辖区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含灵活就业人员)的相关电气焊作业人员,报名参加电气 焊特种作业培训教育和考试取证,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培训补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每半年摸排本辖区、本行业企业类、零分立电气焊作业人员底数,建立人员台账。

第三章  审批报备管理

第八条  对企业类电气焊作业,由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生产经营企业健全完善电气焊作业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加强审批手续落实情况检查。

第九条  对零星类电气焊作业实施报备管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提交资料。作业申请人应聘请有资质的电气焊作业人 员实施作业,并对照《赣州市零星类电气焊作业通用备案表》(附件1,以下简称《备案表》)相关安全要求完成电气焊作业准备工作,填写《备案表》(一式两联)向属地村(社区)书面报备。作业地点有物业管理的,应同时向物业提交《备案表》。

(二)初步核实。村(社区)收到《备案表》后,在相关主管部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核实作业人员资质信息,作业人员未取得有效资质证书的,告知不得进行电气焊作业。

(三)现场核对。村(社区)确认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后,组织村(社区)干部(应急管理员)赴作业现场核对《备案表》涉及的消防器材配备、易燃可燃物清理、防止火花飞溅措施、安排专人监护及周边环境等情况,确保符合消防安全作业要求,相关情况及时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对环境复杂、人员密集、风险性高的作业应当组织消防人员进行复核。

(四)乡镇(街道)确认。村(社区)完成初步核实、现场 核对后,以村(社区)名义填写《电气焊作业申请表》(附件2) 报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应在申请人向村(社区)提 交《备案表》48小时内出具审核意见,并盖章确认后,方可实施作业。

(五)全程监护(监督)。对“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性 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及其他作业风险高的场所,由各村(社区)安排工作人员全程监护,村(社区)干部(应急管理员)力量不足的,乡镇(街道)应统筹安排其他工作人员或消防所、公安派出所人员进行全程监护。其他场所,作业申请人应指派专人为作业监护人,全程对电气焊作业过程进行现场监护,重点监督作业人员、作业地点、作业部位是否与《备案表》一致,现场安 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村(社区)应当在《备案表》载明的计划作业时间内开展至少一次的抽查。

(六)时长规定。《备案表》申请的电气焊作业时长不得超过72小时,超过的需重新办理。

(七)网上公示。经确认满足作业消防安全条件的,作业前应由作业申请人登录“赣服通”平台的“电气焊作业登记信息公示”系统填报作业信息,进行网上公示,完成后方可开展作业。

(八)特别规定。不锈钢门窗、机械加工等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者,因经营需要,在店内固定场所经常性实施电气焊作业的,参照《赣州市个体工商户固定作业区消防安全技术要求》(附 件3)划定固定作业区,落实相应消防安全措施后,向属地乡镇(街道)实行一次性报备,乡镇(街道)应每周对其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条  电气焊作业现场安全条件及周边环境需满足以下通知用规定:

(一)有审批票据(备案表)。作业现场应当留存作业票(备案表),以备监护人、监管部门检查。

(二)有消防器材。作业现场应当储备充足消防器材,配备不少于2具4GK干粉灭火器、1个水桶。

(三)有警示标识。作业现场应当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警示标识,设置警戒线。

(四)有防火隔绝。作业现场应当对焊渣火花溅散实施有效防火分隔。

(五)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应安排专人进行作业监护,作业监护人对作业过程实施不间断监护,督促落实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及时制止违规作业行为。

(六)有安全距离。实施气割作业时,氧气、乙炔瓶之间确保不少于5米的安全距离,与火源确保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实施电焊机作业时,电焊机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超过10米。

(七)禁止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八)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营业期间开展电气焊作业。

(九)禁止在裸露可燃物上作业。

(十)禁止在五级以上风力开展室外作业。

(十一)作业现场及周边环境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上方有不符合消防疏散条件的培训机构等场所,作业建筑消防通道不畅通,作业建筑楼道内放有电动车等),不得实施电气焊作业。

第五章 执法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打击电气焊无证作业、未经审批(报备)擅自施工、违规电气焊作业和冒险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危险作业罪、伪造证件罪等立案条件的,强化行刑衔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并进行曝光。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督促企业落实电气焊作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违规发包电气焊作业,安排无证人员上岗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既要追究违规操作人员责任,也要追究用工企业、施工单位和相关主管人员责任,构成失信的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本辖区零星类电气焊作业的巡查监管,对发现的无证上岗作业、未经报备擅自作业、未落实消防安全措 施等行为的,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并及时移交应急、消防、公安、住建、市监等部门查处。

第十二条  拓宽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从业人员对违规电气焊作业行为向属地应急、消防、公安、住建、市监等部门进行举报,经查核属实的,依法落实举报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未严格执行本细则导致发生电气焊作业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事件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发布一周内,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消防救援部门对辖区内所有村(社区)干部(应急管理员)、网格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学习掌握电气焊作业相关安全知识。村(社区)干部(应急管理员)调整的,应在入职前接受培训。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