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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南县学生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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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前教育资助金

1、资助对象:符合入园年龄,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公办性质及普惠性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

2、资助标准:一般困难幼儿1000元/生/年,脱贫户(原建档立卡户,下同)及城镇贫困家庭幼儿1500元/生/年。3、发放方式:按学期发放。

二、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1、资助对象:经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学校(含民办)在籍并在学校宿舍内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和义务教育随班就读残疾学生中的所有寄宿生都应享受补助。

2、评审和发放:学年评定,学期发放;新增对象,重新评定。

3、资助标准:(1)一般贫困家庭寄宿生资助标准: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2)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中的寄宿生资助标准:小学1200元/生/年,初中1450元/生/年。(3)脱贫户及城镇贫困学生增加500元/生/年。

三、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

1、资助对象:脱贫户、农村三类监测对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农村特困家庭学生、城镇贫困家庭(城镇低保、城镇特困、城镇支出型低收入)学生、其他贫困学生(孤残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大病、突发变故等)

2、评审和发放:学年评定,学期发放;新增对象,重新评定。

3、资助标准:小学500元/生/年,初中625元/生/年;(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

四、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包括复读生、借读生、补习生等临时性生源和已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的综合高中学生)。

2、评审和发放:学年评定,学期发放;新增学生,重新评定。

3、资助标准:平均2000元/生/年,各校可视学生困难情况分1500元、2000元、2500元3个档次资助。脱贫户及城镇贫困生按2500元/生/年发放。

五、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1、对象:脱贫户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学生、残疾学生、城镇贫困学生。其中:农村脱贫户家庭学生由扶贫部门认定;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学生及城镇贫困学生由民政部门认定;残疾学生由残联部门认定。

2、每人每年免费标准:省重点高中、省级特色发展实验高中800元、赣州城区一般高中540元、瑞金一般高中400元、其他县一般高中360元。民办高中比照同类型公办高中标准免学费。

六、高考入学政府资助

1、资助对象:当年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独立学院、民办高校和高职院校)的江西籍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包括社会考生)。

2、资助标准:一次性资助6000元(省资助标准为5000元,我市每人提标1000元)。3、完成时间:每年10月30日前收齐受助学生就读高校回执,发放工作于每年11月20日前完成。

七、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滋蕙计划

1、资助对象: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江西户籍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2、资助标准:考取省内院校500元,省外院校1000元。

3、资金来源: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直接拨付

4、完成时间:10月底前发放。注意:指标用完为止,不是每个脱贫户或城镇贫困学生都必然有补助,只是优先资助;省外指标可调剂为省内指标,但不得擅自将省内指标调剂为省外指标,确需调剂的,应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同意后调整。

八、中等职业教育资助

1、资助对象: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政策。

2、国家免学费

1)对象:一、二、三年级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城市非涉农专业中10%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2)标准:职业高中和职业中专850元/生/年;普通中专根据省物价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生分专业收费标准免除。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标准执行,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照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免学费。

3、国家助学金

1)对象:一、二年级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中所有罗霄山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我市11个县)农村籍学生(不含县城)、其他户籍中的所有涉农专业学生及非涉农专业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二年级在校人数的15%)。

2)标准:2000元/生/年,分学期发放。

4、国家奖学金

1)资助对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学生;学习成绩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成绩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表现特别突出的。

2)资助标准:6000元/生。

3)完成时间: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给学生。

九、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励耕计划

1、范围和对象

1)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在岗专任教师(含特岗教师);(2)公办幼儿园及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含县级)批准设立的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在岗教师;(3)两年内因病离开教学岗位、转岗至教育系统其他岗位的教师;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参照上述要求执行。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长期就职于乡村学校的教师。

2、资助标准:资助标准由基金会对报送的名单进行终审后确定,分为一般资助每人1万元,重点资助每人2-5万元,其中:重点资助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教师2-3万元,因见义勇为等行为导致重伤或残疾的教师4万元/人,牺牲教师5万元/人。重点资助人数不超过资助总人数的4%。

3、完成时间:资金下达后发放。

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申请对象:当年国家正式录取的大专以上高校新生、在读大学生(含民办高校和高职院校)、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研究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贷款用途: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3、申请人应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贷款。

4、贷款额度:2021年秋季起,全日制本专科生一次贷款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一次贷款不超过16000元;按年度申请和发放。

5、办理时间:每年7月至10月初。

6、贷款期限:2020年起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以前是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毕业后有60个月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必须每年按合同计划还本付息,每年的12月20日为还款日。

7、贷款利率:2020年1月1日起,新签订合同的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执行(以前是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8、贴息负担:考入中央高校及外省地方高校的,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省属高校的,贴息由省财政承担;考入市属高校的,贴息由市财政承担。

十一、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资助对象:从2017年起,对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省属本科高校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毕业生除外。

2、资助标准:本科毕业生每学年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标准,研究生毕业生不超过12000元标准。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数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代偿。对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在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两项中任选其中一项申请。

3、资助方式: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根据毕业生服务年数分三次发放,即:服务满3年时,发放代偿总额的30%;服务满5年时,又发放总额的30%;服务满8年时,再发放总额的40%。允许按以上年数和代偿比例合并申请发放。

4、资金负担:省财政与县级财政按照7:3的比例负担。

5、我市基层单位界定: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11个县(市、区),分别是赣县区、南康区、上犹县、安远县、宁都县、于都县、兴国县、瑞金市、寻乌县、石城县、会昌县县以下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区),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场地地处我省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化工、石油、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各县城关镇不在补偿、代偿范围。

6、提前离开基层单位处理:未满3年、5年、8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县级教育部门取消其代偿资格。对于取消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县级教育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教育厅,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代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