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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全环行罚〔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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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全环行罚〔2025〕2号

全南晶鑫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90544012130

地址:全南县工业一园法定代表人:王日光

接群众投诉,全南县南海桥河道附近出现死鱼。2025年2月27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死鱼情况开展调查。经对周边进行摸排走访,发现你公司存在嫌疑。随即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正在生产,污染治理设施正在运行,事故应急池内有少量废水和底泥,应急池底部有两个止水阀门,其中一个阀门因年久失修发生破损,导致在2025年2月26日16时40分左右,原先应急池内残留的废水(约50m3)通过该缺口流入厂区旁的雨水沟,并流入桃江。

以上事实属于在发生突发环境事故后,未有效采取应急措施,但未启动应急方案,也未及时向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你公司总经理助理赵飞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赣州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心全南技术服务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QNW-2025-0227-01)以及江西省安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S0225075021011)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2025年5月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全环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2025年5月19日,我局召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该案件,经会议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并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的细化规定:“未启动应急方案,但已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后果的,处罚幅度(A)/万:4≤A<6。”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按照应急方案,采取有效应急措施,进一步消除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加强对应急池的管理和维护,防止再次发生此类环境突发事故,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5000.00(大写伍万伍仟元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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