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全环行罚〔2024〕6号
全南高山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谌宇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9683458685H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龙源坝镇长坝茶果场
我局于2024年4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3日,接群众投诉,反映全南县龙源坝镇长坝河水体呈黑褐色,且伴有臭味。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现场排查,系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匀浆池里的浮标发生故障,匀浆池没有正常运行,导致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倒灌,从废水沟流出,流入场区旁的长坝河,致使长坝河部分河段水体黑褐色,且有臭味。经现场调查,你公司实际母猪存栏有710头(每头均重200公斤),后备猪存栏450头(每头均重75公斤),小猪600头(6公斤以下),配套建设了养殖废水污染治理设施,且养殖废水经处理达标后用于灌溉果园,不外排。在发生突发环境事故后,你公司虽采取了一些应急措施,但未启动应急方案,也未及时向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4年4月3日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谌国生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2024年4月3日对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工人陈齐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024年4月10日赣州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心全南技术服务站出具的水样《检测报告》(编号:QNW-2024-0403-01);
——现场执法视频。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2024年5月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全环罚告〔2024〕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在2024年5月20日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称你公司在事故发生后采取了应对的紧急措施,防止了事故后续发展,且在《江南都市报》上刊登了生态环境行政违法道歉书,向社会诚恳公开道歉,作出郑重承诺,请求我局从轻处罚。
2024年6月7日,我局召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该案件,经会议讨论同意,鉴于你公司已经进行了公开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符合从轻处罚情节,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决定对你公司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厅bet36体育在线-【官网直营网站】 @: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的细化规定:违法行为是未启动应急方案,但已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后果的,处罚幅度(A)为4≤A≤6万元,以及《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实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违法行为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可以向实施处罚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公开道歉承诺申请,生态环境部门受理违法行为人的公开道歉承诺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违法行为人可以要求其在全省主流媒体或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违法行为人在指定媒体或平台公开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后,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按原定罚款的 50%从轻处罚,但减少的罚款金额不得超过 30 万元;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按照应急方案,采取有效应急措施,进一步消除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加强对废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防止再次发生此类环境突发事故,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小写?25000.00)。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等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足额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