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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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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全南县公安局各派出所户籍窗口

办理条件: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凭以下证明材料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三)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四)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人员,需同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五)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需同时提交父母共同选定子女民族成份确认书。   

办理流程

(一)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予以办理;

  (二)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但按规定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

(三)对不符合条件或者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或者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所需材料:(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三)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四)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人员,需同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五)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需同时提交父母共同选定子女民族成份确认书。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在助产机构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在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卫生健康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限:1个工作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