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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居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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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全南县公安局各派出所户籍窗口

申请条件:流动人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居住登记,并由登记责任人或者单位在登记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

办理流程(一)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予以办理;

  (二)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但按规定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

  (三)对不符合条件或者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或者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所需材料:(一)流动人口租住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二)流动人口就业并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单位在流动人口受聘时进行登记;

(三)其他十六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口,由提供住宿的单位、个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在十五日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可由本人或由登记责任人(单位)申报居住登记。登记责任人包括: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责任人、提供住宿的单位和个人等。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