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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入籍等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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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全南县公安局各派出所户籍窗口

办理条件: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弃婴(儿童),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1、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户口登记的人员,收养人应当凭本人居民户口簿、《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收养人依据法律法规提出保守收养秘密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在居民户口簿上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关系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

   2、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且尚未落户的其他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凭入院登记表和民政部门接收意见等相关材料,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儿童福利机构首次申报弃婴(儿童)户口登记的,同时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办理流程

  (一)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予以办理;

  (二)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但按规定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

(三)对不符合条件或者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或者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所需材料:1、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登记证》;   

办理限:2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