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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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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全南县公安局各派出所户籍窗口

办理条件:公民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赡养人、利害关系人、村(居)民委员会等申报义务人,持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以及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办理流程

     (一)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予以办理;

  (二)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但按规定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

(三)对不符合条件或者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或者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所需材料:(一)公民死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

        (二)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医疗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死亡公民已经火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四)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

申报义务人无法提交上述材料之一的,由申报义务人作出书面声明,经村(居)委会确认盖章、民警调查并签字确认后办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