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进城务工人员在劳务方面或者返乡创业、就业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导致利益受到损害主张相关权益;
(十)农民请求因购买使用种子、农药、化肥、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产生的损害赔偿;
(十一)因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或者被起诉离婚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经济困难的;
(二)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四)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五)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一)未成年人;
(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状况、城乡居民收入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等因素提出,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实施。